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場>工作報告>

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調查研究報告

工作報告 閱讀(1.85W)
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調查研究報告

   《北京市“十五”時期婦女發展規劃》頒佈實施後, 面對深化改革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如何進一步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爲了瞭解新情況、發現新問題,北京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單位於200X年7月-200X年7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聯合調查。這次調查旨在進一步促進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和《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市政府第40號令)的落實,進一步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企業經營者及領導管理層的法律意識,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爲完善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依據。
  
  
  一、基本概況
  
  (一)調查採取以問卷調查爲主的方式進行,問卷分個人問卷和企業問卷兩種。在全市各種經濟類型單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職工。另外還選取了100家個體工商戶和200名女僱工。調查共發放企業問卷1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073份,有效率爲89.4%;發放職工問卷5200份,回收有效問卷爲4977份,有效率爲95.7%。
  
  (二)本次調查內容分爲六個方面:女職工就業保障(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工會組織的建立)、一般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經期保護、避免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避免從事有毒有害勞動、健康檢查)、孕期勞動保護產期勞動保護、哺乳期勞動保護和女職工衛生設施。這次調查的內容是1988年以來最全面的一次。
  
  (三)經濟類型構成
  
  此次調查範圍涉及女職工人數較爲集中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機關團體單位等。調查的1073家企業中,扣除沒有法人代碼的非個體經營戶後,爲895家單位。
  
  被調查的1073家單位共有職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職1115245人,佔51.5%。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的基本情況
  
  (一)76%以上的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制度,也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保證。
  
  從調查的企業捲來看,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爲180177人,佔全部職工的80.4%,其中女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爲94902人,佔全部女職工的82.4%,略高於全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從個人問卷來看,4977名女工,已籤勞動合同的佔76.7%。
  
  (二)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情況
  
  在被調查的單位中,822家單位已經建立了工會組織,佔全部單位的76.6%,其中692家單位還在工會組織中建立了女工組織,佔64.5%;在建立工會組織的822家單位中,有468家單位的工會組織代表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佔56.9%;而且有449家單位還在集體合同中寫進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佔簽訂集體合同單位的95.9%。從本次調查的個人捲來看,女職工所在單位一般均有工會組織和女職工組織。
  
  (三)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
  
  從調查的個人問卷的總體情況來看,各單位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很好,90%以上的單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職工從事四級勞動、井下作業、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適合婦女經期承擔的高空、低溫、冷水和三級強勞工作。未安排不適合的勞動和四級體力勞動,佔被調查人數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崗位工作的女職工佔被調查人數的97.0%。
  
  (四)對女職工的孕、產期保護情況
  
  孕期保護是女職工特殊保護最重要的環節。爲了母嬰健康,大部分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及時調整適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從事夜班勞動。從總體上看,約有94.8%的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前檢查。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者佔73.4%,在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工作的被調查女職工有80%的人產前檢查列入勞動時間。
  
  從對企業問卷調查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單位能執行90天產假的規定。從不同的經濟類型來看,在被調查的8種不同經濟類型單位中,集體經濟企業、公司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享受90天產假的產後女職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職工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的情況
  
  在被調查單位中,68.4%的企業能夠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其中77.4%的單位能在1—2年檢查一次,17.4%的單位能在2-3年檢查一次,其餘單位則要在3年以上才能檢查一次。另外,能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檢查的單位有711家,佔66.3%,其中1-2年能檢查一次的佔72.0%,2-3年能檢查一次的佔17.9%,其餘單位則只能在3年以上的時間檢查一次。
      
  三、調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存在明顯差異
  
  調查顯示,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在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工會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工會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婦科檢查(建立工會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前者明顯高於後者。說明建立工會組織,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
  
  而是否建立工會組織又與單位的經濟類型密切相關。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營企業。而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受到傷害的也主要發生在這些單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講,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是跨國公司,在一些問題上還是尊重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懂得合法經營。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的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缺乏遵紀守法的意識,這是
  
  造成工會組織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這些單位的人員流動比較頻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觀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單位規模較小,變化較大,經常處於頻繁的轉產、重組或關閉的過程中,也是一個原因。
  
  (二)不同經濟類型企業中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較大差異
  
  調查顯示,不同經濟類型的單位在維護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着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
  
  在將女職工勞動權益寫進集體合同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11.9%)、外商投資企業
  (4.8%)比重極低,私營企業也不高,最高的是國有經濟單位;在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得最差,特別是定期婦科檢查,這些單位的比重只有國有經濟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一半以下。個體工商戶對女職工的婦科檢查和兩年以內婦科常見病檢查率不到50%;在婦科檢查費用的報銷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報銷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報銷。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缺乏
  
  調查顯示,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保障上,各經濟類型單位均不高。這主要與單位人員的規模有關。在被調查的全部單位中,有345家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佔32.2%,而在221家女職工大於100人的單位中,有72個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佔32.6%,在852家女職工小於100人的單位中,有273個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佔32.0%。雖然比重很接近,但是應該說,大於100人單位的問題更嚴重。因爲根據1993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法規已經公佈8年多了,被調查的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這些單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沒有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四)在一些企業女職工“四期”保護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1、在經期保護上,本次調查只設立了“經期是否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及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勞動的人數”,就這一問題的調查結果來看,總體上存在的問題並不嚴重,但差別最爲明顯的是在不同經濟類型單位之間,在國有經濟、公司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比例分別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這一比例高達6.9%和0.66%,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2、在孕期保護上,總體上約有94.8%的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期檢查,但在孕期檢查費用的報銷上問題比較突出。不同經濟類型的單位,差別很大。國有經濟單位孕期檢查費100%報銷,比重最高,私營企業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資企業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報銷的。在不予報銷的單位中,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比重最高,達到82.4%;從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的情況來看,尚有26.6%未計人勞動時間。公司制企業,港澳臺商企業以及個體商業戶工作的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入勞動時間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勞動時間者佔50%以上。
  
  3、在產期保護上,突出問題是不同經濟類型單位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工資標準的情況上差別比較明顯。主要在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只有24.2%的懷孕女職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資,而在外商投資企業,根本無此待遇;在這兩類單位中,還有15—17%的懷孕女職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資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護上,在全部調查單位中,三年內懷孕的女職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時間有保證,比例是相當低的。
  
  (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要求和運用範圍已落後於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
  
  主要表現在:經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及相關報銷標準和當前工資制度不相適應,各單位難以準確執行。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基本工資伸縮性很大,在企業自主確定工資的情況下,要給予新的、具體的說明。
  
  (六)國有企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一些項目上不如其它類型的企業
  
  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國有企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做得好,但本次調查顯示,國有企業在一些項目上不如其他類型的企業。國有企業在避免女職工接觸有毒有害工作崗位方面、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衛生用品發放方面、在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方面、以及在產假工資100%發放方面等都出現一些問題。由此說明,有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四、建議
  
  針對上述調查發現的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監督和執行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較多,主要集中在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犯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從這次調查情況看,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情況比較普遍。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直接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條中,而調查顯示,其中違反第4—10條的情況都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這說明我們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爲此,建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一項定期聯合檢查、監督的制度。定期檢查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落實情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現規範化管理。同時,要採取措施,讓廣大女職工參與到法律的監督執行中去,充分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儘快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四項保險制度相繼出臺。爲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受侵犯,解決女職工孕、產、哺乳期內遇到的種種不公正待遇,建議北京市儘快出臺生育保險制度。對女職工的生育價值實行社會補償,將原來的生育“企業保險”變爲“社會保險”。這樣既體現新形勢下政府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又有利於女職工生育價值得到社會的承認,同時對促進和保護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補充女職。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頒佈實施14年了,“北京市的實施辦法”也已經頒佈實施了13年。在此期間,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許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職工保護條款侷限於對女職工的生理保護,而對社會保護未涉及到,這就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修改產充和完善。
  
  通過本次調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有待從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補充:一是某些內容有待補充和細化;二是檢查、監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對於違反者如何進行處理或處罰,及其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缺乏罰則,難以有效地制止違法行爲,應補充具體的條款;四是對於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卓有成效的單位和主要領導者給予獎勵。建議組織專門的人員進行研究、討論,拿出補充、修改的詳細方案,供有關部門參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加強工會組織建設
  
  如前所述,在被調查的1073家單位中,有180家
  (16.8%)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它們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言人,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將很難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查數據顯示,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在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着明顯的差異,前者明顯高於後者。
  
  對於建立工會組織的問題,一些經驗可以借鑑。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針對高新技術企業人員流動率較高的特點,組織跨行業、單位的工會,由管委會直接管理。這個辦法可以在工會組織比較薄弱的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加以推廣。有了跨行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就可以在保護職工利益、特別是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方面發揮監督、檢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強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本次調查顯示,職工對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瞭解程度不高,在女職工中知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佔46.8%,知道《勞動法》的佔20.7%,知道《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佔14.6%,知道《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佔14.4%,知道《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僅佔8%。從中可以看出,即使對最爲普及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瞭解也不到被調查者的半數。爲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對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教育,不斷提高其法律意識,增強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主動性,使企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更加規範化。同時,加強對女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其學法、懂法,增強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建議採取舉辦講座、諮詢服務、知識競賽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譜及法律知識。
  
  參考文獻: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7月21日[82]國務院今第9號);
  
  2、《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號令);
  
  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1993年11月26日)(衛婦發[1993]第11號);
  
  4、《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
  (1987年9月25日);
  
  5、《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勞動部勞安字
  (1990)2號文件);
  
  6、1995年全國總工會女工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分析報告》;
  
  7、1998年10月北京市總工會女職工部《關於全市實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情況的調查》;
  
  8、20XX-200X年,北京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的調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