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場>工作報告>

城市管理執法環境狀況調研報告

工作報告 閱讀(7.78K)

我縣自新城區建立以來,城市經濟不斷提高,城市化措施不斷加速,城市面貌獲得進一步改善,但城市治理中如觀念陳腐掉隊、法律情況不完善、治理體系體例不順利等問題也較爲突出。城市治理要求高、難度大,新狀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究其緣由,首要源於體系體例妨礙、看法錯位、經歷不足等要素。實踐標明,只要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研討城市治理的新思緒,落實城市治理的新行動,改善城市治理法律情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幹完成城市治理的新跨越。

城市管理執法環境狀況調研報告

一、我縣城市治理法律情況近況

我縣新城區現有面積8平方公里,13餘萬人,隨着縣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的成立,相對集中行政處分權的行使,我縣的城市治理工作正逐漸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因爲城市治理體系體例未理順,條塊關係不協調,法制不健全等緣由,城市治理難以構成合力,難以構成一起負責,一起參加治理的制約機制,城市治理仍處於行政治理與依法治理並存,人治與法制相連,法律與抗法同在的複雜矛盾牴觸中,嚴厲障礙了城市治理走上科學、長效的治理軌道。

當時社會各界對相對集中行政處分工作的期望值十分高,而城管法律的情況又很差,兩者之間的反差不斷是困擾我們的難題之一。如在整治無照商販時,我們要面臨三種分歧治理對象,一是社會弱勢羣體,二是唯利是圖者,三是違法對立者,反治理事情較多,並且非常複雜。良多市民一方面要求法律治理部分按照有關司法律例予以取締和處分,甚至以爲司法律例的力度不夠,但願重罰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對無照商販極爲同情,在法律進程中,常常圍觀甚至圍堵法律人員、車輛,無形滋長了違法者的氣焰。從外表看是羣衆不睬解不支撐,其本質是深條理的,如社會需求問題,弱勢羣體的營生問題,對治理部分的逆反心思問題等。

二、改善法律情況的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城管本能機能的宣傳,是營建優越法律情況的前提。

1、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作爲一個城市治理綜合法律的部分,其本能機能還沒有被廣闊市民所調查和認知。因而碰到法律受阻時,常有不明就理的羣衆圍觀起鬨。從近況看,還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首先,城管法律機關要把城管法律人員特殊能喫苦、特殊能貢獻、特殊能忍耐、特殊能戰役的精神向社會傳達,以取得各級指導、社會各界對城管法律工作和法律人員的瞭解和支撐,提高城管法律機關的公信力和城管法律人員的親和力。其次是做好相關司法律例、政策的宣傳。應用新聞媒體、網站、常識競賽、律例徵詢等方式,大力宣傳城市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政策,提高市民的司法認識,營建優越的城管法律氣氛,然後使廣闊市民可以盲目地輿解、支撐、承受、共同城管法律工作的順暢開展。

2、增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協作,從正面指導大衆,宣傳步隊新形象。新聞媒體是城管法律宣傳和言論監視的首要載體,我們城管法律機關要進一步高度注重和充分發揚新聞媒體的宣傳優勢,最大限制地用好傳媒的積極效果,最大限制地削減負面效應。經過媒體,大力弘揚正氣讓社會言論、各級指導公平地評價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工作,一定法律隊員的成果;客觀地看待我們這支剛成立的年青城市治理行政法律步隊;要看到雖然我們的步隊還存在着如許和那樣的不足,但我們的步隊是富有生機的,我們的工作是積極努力的,我們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讓大衆曉得我們的步隊視形象如生命,不斷爲改善形象在努力。

(二)增強本身建立,提高步隊本質是改善城管法律情況的必備前提。

1、增強常識儲藏。隨着城市治理相對集中行政處分權工作的不斷深化,城市治理工作的領域愈加寬廣、工作內容愈加豐厚、工作方法愈加多樣。一切這些都對城管法律人員的營業程度、常識構造、工作辦法、應變才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爲此法律人員不只要具有堅決的政治崇奉,還要純熟把握城管法律營業常識。因而,城管法律人員必需堅持注重學習、終身學習的觀念,不斷用新的常識充分本人的思想,優化本人的常識構造,切實提高本身的思想程度和工作才能。構成優越的學習氣氛,提高了營業技藝,完成了由經歷型向學習型機關的改變。

2、增強作風建立。堅持文明法律,必需從城管法律步隊思想作風建立抓起,在正直法律思想、改變法律觀念、改良法律作風上下功夫。一是執行“三公開”,即政務公開,準則公開,做事順序公開。二是果斷根絕“吃、拿、卡、要”等不良景象,對違紀違法人員嚴厲查處,加強了機關工作的通明度,保證了廣闊市民的意見和建議能直接、實時反應,然後進一步改良了工作作風,提高了城市治理的效率和程度。三是法律執行罰繳別離,進出兩條線治理,收費、罰款悉數到指定當地交納。重塑了法律機關高效、清廉、勤政爲民的新形象。

(三)健全司法系統,是改善城管法律情況的基本。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司法律例建立的滯後,已嚴厲影響到了城市治理法律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集中行政法律是個重生事物,城市治理機構的設置應有司法根據和響應的法律主體位置。只要經過立法,確以爲城市治理的正當主體,城管法律局才幹理直氣壯地開展工作,只要城市治理工作有了明確的司法支撐,才幹談可持續發展。因而須儘快制訂合用於城市治理綜合法律,操作性強的當地性律例或條例,使之成爲可以遵照的司法系統。不然處置違章行爲對方拒不顧全時,法律人只能一籌莫展。因而健全司法系統纔是最基本和最應先行的工作。

(四)改善城管法律情況的司法保證。我們城督工作面臨的法律相對人多是“弱勢羣體”,他們不得不靠違章運營維持生濟。當法律人員進行改正和取締時,這些人就會把對本身近況和社會的不滿心情發泄到城管人員身上,在面臨法律者時,經常是以暴抗法,甚至圍攻城管隊員,給城督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應戰。對暴力抗法事情僅根據現有的城市治理方面的律例及規章,城管部分難以自力處理此類問題,因而,如許就需求公安步隊賜與我們工作上的支撐和保證。我們可借鑑局部試點城市的成功經歷,堅持城管公安法律機制。公安協同法律,既可對違章者構成震懾,又可隨時調處城管法律中的各類糾紛,防止抗法事情的發作。只要對犯警分子嚴懲,才幹起到震懾效果;只要維護城管人員的威嚴,才幹更有用地開展城督工作。

(五)法律者改變觀念,堅持“法律中治理、治理中服務”的認識,是改善法律情況的生命線。在法律進程中,的確有一些法律人員法律藝術不高,沒有較好地向羣衆宣傳城管司法律例,不克不及做到“親民法律”和“柔性法律”,愈加激起了羣衆對社會、對城督工作的衝突心情。因而,法律者要進一步提高本質,改變觀念,在羣衆中堅持優越的法律形象,營建和改善行政法律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