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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辭職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權益保障 閱讀(3.34W)

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調換工作、跳槽、辭職對於職場人而言是常有的事。俗話說,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對於在外打拼的公司人來說,只要有能發揮自己專業水平,提升自己業務空間的機會,誰都會去試一試;如果成功肯定會和自己所在的公司提出辭職,另謀高就。

跳槽辭職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然而,跳槽、辭職不是每一位員工都能順利通過,如願以償的。大家到清楚,員工入職意味着雙方勞動關係確立,員工離職意味着雙方勞動關係的終結,員工入職時雙方皆大歡喜,而員工離職則可能充滿着傷感。實踐中,勞動者離職時,不少用人單位總是想盡各種辦法對當事人進行限制、穿小鞋,殊不知這樣很可能是兩敗俱傷。

衆所周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妥協、尋求既照顧到雙方利益,又顧全雙方面子的方法,是企業處理人員去留問題的上策。

案例

許先生1996年12月,他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1年1月,許先生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把工作移交給公司,公司副經理楊某當日同意了辭職申請。之後,許先生一直沒有再去公司上班。

2001年5月,公司以許先生提出辭職後一直沒來上班,也沒有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爲由,決定與許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並在公司出具的退工通知單上寫明"因許先生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故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後來公司將退工單中的一聯存入當地勞動服務所,致使許先生長期找工作受阻。

2006年2月,許先生以公司侵犯他名譽權爲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他名譽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提交辭職報告並移交了工作,公司副經理楊某亦同意了原告的辭職要求,楊某的行爲應被視爲公司的行爲。原告認爲楊某同意他辭職即確認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被告在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後,又以原告曠工違紀爲由,再次單方面解除與原告間的勞動合同,並在退工單上寫明原告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由於被告將退工單中的一聯存入當地勞動服務所,致使不特定對象誤認爲原告是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更正2001年5月30日開出的《上海市職工退工通知單》上的退工原因並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賠償原告2005年間8個月的經濟損失5520元。

這類侵權糾紛屢有發生。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何保護住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每一位公司人來說都是件大事。如果,作爲公司員工的你,在你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時,你該如何應對?如果你是無過錯的,你是否要求公司給予賠償?

法律工作者對此做出相關解讀

在員工跟用人單位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上,一般情況下員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這也是爲什麼我們國家新的勞動合同法在制定的時候,就設計了很多條款來保護我們員的利益。

據法律規定 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蔡女士(法律界人士):一般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允許隨便解僱員工,那麼在實際中,很多用人單位出現比較多的沒有合法的正當理由,想出種種辦法解除員工的勞工合同損害員工利益。另外一種情況,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種種辦法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一些員工在不瞭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然後就採取了主動辭職,這個也會損害到員工的合法利益,因爲根據法律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權利要求經濟補償的,而如果是用人單位方面主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需經過勞動仲裁

蔡女士:首先明確一個觀點,就是員工作爲勞動者如果想要辭職,想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他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他只需要提前通知人單位,就像案例裏面,他提前通知了公司要辭職,這個辭職就已經成立了,已經生效了,他是不需要取得公司同意的,公司後來做出的種種行爲又解除他的勞動合同,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後來判決支持了這一點。員工在遭受公司無故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作爲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跟其他一般爭議不一樣的地方是勞動爭議必須首先經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到法院起訴,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在你權利受到損害之後一年之內都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15天之內提起法院起訴,一定要注意這兩個時間要求。

權利義務明晰 最好不要鬧僵

李光昱(法律界人士):其實我覺得相對勞動合同法也好,相關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還是主要給予勞動者主要的保護。我個人覺得,如何能夠儘可能的把方式掌握得好一點,不要太生硬,比如幾個例子,公司有件事,最近我也有一個朋友要離職,他們在做一個項目馬上要成功了,他又是項目裏關鍵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你離職也要幫助公司把現有的事做完,儘可能的給別人多一點機會,也給自己多一點機會,不要把事情鬧得太僵,我覺得這是比較好的方法。

從權利和義務來講,這個東西都很清晰,但是不要處理得太生硬,因爲有的時候過分生硬的時候,可能會導致大家都不按照理性的想法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