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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才知懷孕如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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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才知懷孕如何維護權益?
步小姐與某飯店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爲2002年8月31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一個月,步小姐所在部門經理與其談話,並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單》給了她。飯店同意步從7月30日至8月31日休息一個月,且享受8月份全薪的待遇。步小姐休假後無異議。9月1日步到店辦理調離手續時,曾向人事培訓部提出如果懷孕是否應續訂合同,人事培訓部當即告知需要提供有效證明。步在10月中旬向飯店人事部遞交了1998年10月12日人民醫院門診化驗報告單,和超聲波報告單,證明其已懷孕,且孕8周,並以在8月份受孕爲由要求飯店與其保持勞動關係。

  步小姐提出, 在2002年7月31日部門經理與自己進行談話,確實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本人。但是,在談話期間,她曾提出,如果在合同到期之前懷孕應怎麼辦?該部門經理告知飯店會再籤一年合同,直到哺乳期結束後終止合同。步小姐自稱本人最後一次月經期爲8月10日,當9月10日未來月經時,因無工作無錢而未去醫院檢查。但步小姐在10月27日向某飯店人事培訓部打電話,就能否享受“三期”待遇進行協商時,曾告知飯店她在9月中旬因去外地旅遊而未能到醫院進行檢查,並告知往返飛機票已丟失。

  10月20日,步小姐將醫院爲其出據的檢查結果爲B-HCG陽性的門診化驗報告單和超聲映象爲宮內孕單浮胎(孕8周)的超聲波報告單,遞交給飯店人事培訓部,要求享受有關待遇。經飯店同意步小姐自8月1日開始不上班,某飯店按原工資標準全額支付步小姐8月份工資1029.04元。

  經勞動仲裁部門審理後認爲,在雙方的合同書中明確規定,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步小姐在7月份已就此問題向該部門經理進行詢問,部門經理已明確地向其進行答覆,故步小姐應當知道本人在合同期內是否懷孕是關係到能否與飯店保持勞動關係的關鍵問題,因此步小姐在已領取了某飯店向其支付8月份全額工資的情況下,以其無工作無錢上醫院檢查是否懷孕的理由不能成立。步小姐向某飯店提供的人民醫院超聲波報告單只是超聲映象,只能作爲參考,並沒有認定8月份受孕。故對步小姐以此爲由要求與某飯店保持勞動關係,並享受有關待遇的請求不能成立。


 來源:人才市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