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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這樣支付補償金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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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這樣支付補償金對嗎?
李先生所在企業原來是一家效益不錯的單位近幾年由於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企業每況愈下。最近,再也難以爲繼的企業,決定與全體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但企業宣佈的補償標準,卻讓職工們不能接受。

  李先生說,原來企業效益好時,職工們每月都能拿到1200多元工資。最近兩年來,企業基本上處於停產狀態,每月發放工資500元。這次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說按照500元的工資標準來支付,職工們對此都有意見,但企業卻說這是按勞動部下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的規定辦的。《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大家想知道,這裏所說的“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指的是什麼?

  有關人士認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是指企業即使不景氣,產品滯銷,但仍然和以往一樣,維持繼續生產狀態,而不是處在停工停產狀態下。根據李先生反映的情況看,他所在企業已經停產兩年了,當然不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所以,在計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時,其工資計算標準也不應按照這個期間的標準計算,而應該按照企業兩年前正常生產時職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那麼,如果該企業在正常生產時,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爲1200元左右,該平均工資標準自然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
來源: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