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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也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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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也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曾先生供職於一家信息公司,月薪8000元。2004年2月份,公司以曾先生經常遲到爲理由,勒令曾先生待崗,工資降爲了495元。曾先生憤怒之餘又無能爲力。在向律師進行諮詢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只以1250元爲基數給自己上了社保。於是委託律師擬寫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寄至了單位,向單位行使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並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1.公司補發拖欠曾先生的工資;2.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曾先生不服,又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後,最後判決,公司補發拖欠曾先生的工資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承接此案的正海律師事務所的劉昊斌律師說:在本案中,雖然是員工提出辭職,最後法院判決員工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是爲什麼呢?在多數人的理解中,公司辭退員工,員工纔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的話,則無權再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金。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這一規定打破了員工辭職就不會有經濟補償金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