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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申請書參考

申請書 閱讀(3.26W)
經濟補償申請書參考
尊敬的燕山大學里仁學院領導:
我叫劉葛紅,20XX年2月19日出生,家住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振興村六組120號。20XX年1月進入您單位工作至今,擔任保潔員,合同爲每年一簽,最後一次籤至20XX年12月。在20XX年9月的一次勞動中,不慎摔裂膝蓋髕骨,在家休養6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等法律規定,請學校考慮到我實際情況,酌情對我進行經濟補償。
請求事項:
一、請求支付我工作7年來的經濟補償金4900元 。
[20XX年1月-20XX年12月]
二、請求支付我因工負傷的各種補償金共計3500。
其中一、治療費1000元;二、伙食補助費1000元;三、交通費500元;四、護理費1000元。
三、 請求支付我因傷期間由我支付給替代勞動者的報酬4200元。
受傷非本人蓄意違章、違法,應該屬工傷。而且支付給我崗位替換勞動者的報酬不應由我支付。 [6個月,每月700元]
上述費用總計:12400元
事實和理由:
一、關於經濟補償金。
一、我與師範學院之間的勞動關係,應屬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整範圍 。《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說明機關、事業組織及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二、我自20XX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單位工作,雖然合同一年一簽,但我在您單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XX年1月,單位提前解除了本該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爲1月重新簽訂,當時並沒有給我任何補償,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規定,您應該補償我7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二、職工發生工傷醫療待遇規定
單位至今未給予我工傷待遇,不符和下述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一、治療費。二、伙食補助費。三、交通費。四、工資福利。五、護理費。對於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企業,這些費用都要按照相應標準由企業支付。(管理錄 )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 第九條 工傷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當在15天之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報告的,由企業負責按本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三、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請求人:劉宏民
申請日期:20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