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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費≠加班工資 勞動保障部門教你細算節日加班費

權益保障 閱讀(1.23W)
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給出權威答案。

  在7天國慶長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根據規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加班如何“補錢”?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於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爲加班。

  工資基數怎麼算?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爲690元。(見表)

小時工怎麼補錢?

  小時工在10月1日至3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10月4日至7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勞動者在國慶期間加班,但是拿不到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撥打24小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國慶無休),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爭議仲裁機構要求進行爭議仲裁。

過節費≠加班工資 勞動保障部門教你細算節日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