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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鄉統籌工作中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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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不斷推進,鄉鎮城鎮化擴張,工業集中區推進,鄉鎮面貌一新的背後是大量耕地被蠶食,耕地面積銳減;現行貨幣政策安置方式無法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失地農民生存難以爲繼;一些地方農村土地流轉不暢,要地農民呼聲與日俱增,引發深層次矛盾,諸多問題亟待關注和解決。總之,解決城鄉統籌過程中的農地問題是農村發展的基本問

關於城鄉統籌工作中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

題,對探索農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轉;保護耕地,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切實維護廣大羣衆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一、存在問題

(一)土地糾紛頗多

“七種八養九行當,種糧是個虧行當。”這是前幾年農民種田難以掙錢甚至賠本的真實寫照。在糧價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稅費過高情形下,許多農民忍痛放棄土地。如今農村實行稅費改革後,農民負擔逐年減輕,國家惠農政策出臺使農民種田積極性空前高漲。而與此同時,以土地上利益糾紛引發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幾種: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農民如今要地。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農民紛紛走南闖北,拋妻別子涌入都市“淘金”尋求致富路。舉家外出打工農民或他因無力耕種,農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這樣撂荒農田被一些農民“拾田”耕種。如今種田划算。失地農民爲要地三番五次向鎮村反映,而佔地農民也不願意出田。同時,鄉村幹部認爲,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時農民選擇打工不願意種田,苦口婆心勸說耕種也無濟於事,最終不得不找人耕種。現如今,眼見糧價上漲要地,哪有這樣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農民返鄉要地。外出務工農民將無力耕種的農田交給親朋友鄰代耕代種,也未辦理任何手續,這爲日後因土地的權、責、利而發生糾葛埋下“伏筆”。在種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況下,農田多數是無償流轉,此前,農村土地流轉往往不規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或因家庭缺乏勞動力致使農田棄耕,從而請人代耕,往往只是口頭約定的“口頭協議”、“君子協議”,未簽訂正式的土地流轉合同。農民在農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將農田交給種糧大戶及其它農戶代耕,耕種雙方權、責、利可分爲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無償的,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說是“兩不找”,轉讓方農民無須向代耕戶付費用,而代耕戶也不付任何報酬給轉讓方,而農業稅由代耕戶交納。另一種情形是轉讓方農民倒貼一點錢給代耕方。在糧價低迷情況下,農民種糧積極性不高,即使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也未經司法部門公證,合同往往失範。而如今,中央一號文件出臺後,國家對農業許多優惠政策,譬如減免農業稅費、降低農業稅率、發放糧補、早稻補貼等,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糧積極性,農民感受到現在種糧很划算,棄耕農民要求討要農田復耕,取得農田意願與日俱增,因而事後往往因土地流轉合同失範發生糾葛。

(3)農村人多地少戶口要地。前幾年,由於種田效益不明顯,甚至賠本。農民不願意多種田。這樣農村形成了“有田無人種”的窘境。現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對農業反哺的政策出臺,糧價上漲,讓農民喜上眉梢,一些農民深感還是種田划算。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後,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變,村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幾年農村計劃生育管理落後,超生人口在地改時未分到田。這樣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戶要求調整農田和棄耕戶要求復耕,取得農田意願與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與村委會及其它農戶發生糾葛。

2、管理上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管理、經營,可由村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農業收益低下及農民對土地關愛程度偏聽偏低情況下,一些企業和農民利用自己的優勢,如資金、技術,租賃外出務工農民土地進行集中成片開發,發展規模經濟,而村委會往往越俎代皰,將外出務工農民棄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調整重新對外發包,在農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農民談判、簽訂合同。農民要地,而企業和種田大戶則認爲,自己在稅改前簽訂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轉過程中,農田大量向企業集中,爲追求利益最大化佔用農田進行種花植草,使基本農田保護面臨嚴峻考驗;同時加劇了要地農民與其之間矛盾。在農村,當農田向種糧大戶集中時,就產生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越俎代皰代替農民簽訂合同,履行發包方權利和義務時,必須尊重農民個人意願。而在操作規程中,未經農民同意越位代簽合同,很難保證農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錯位

市場經濟下,一些農民外出務工無力耕種,有的農民過去長期拖欠稅費。有的村委會以村民“你自己不盡納稅及挑圩籌資義務,還享受什麼權益呢?”爲由,強行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重新發包給其它農戶耕種,收取一定費用。另外,有的村爲追求利益最大化,低價收回外出務工農民土地,高價發包給一些企業或業主種植苗木、花卉,違背了現行國家政策。

(二)亂佔、圈佔,浪費土地問題始終未解決

我國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尖銳、最突出的國家之一,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載着世界22%的人口。目前我國人均耕地只有1.4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粗放利用還在延續。我國以佔世界不到10%的耕地,養活了佔世界22%的

人口,這是我國對世界作出的不朽貢獻。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土地問題嚴之又嚴,高瞻遠矚,相繼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緊守這一條耕地保護“紅線”。是歷史和現實的客觀需求,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但近年來,我國各地小城鎮建設如火如荼之勢,許多鄉鎮城鎮化面貌日新月異,千百年來農民習慣於的“鄉土社會”正轉型爲“城鎮社會”,對於不少鄉鎮經濟與社會發展來說,發展小城鎮無疑是一個“大戰略”,同樣具體到每個小城鎮的建設也有個“戰略問題”。這就是在每個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如何保護好耕地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小城鎮進程,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物質技術基礎和生態環境雙重保障任務,就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護耕地,把青山綠水留給子孫後代,把美好家園獻給人民羣衆。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資源。但只顧眼前,不顧將來的亂佔耕地在農村還依然普遍存在。個私企業異軍突起,無疑要佔用農地,同時勢必造成大量耕地閒置浪費;農村“空心村”存在,農民建房棄舊建新,造成村莊漸漸向外擴張,侵佔農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經營城市就是經營土地的觀念,發展經濟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銳減。

(三)失地農民問題成爲日趨嚴峻的問題

土地承載着農民諸多希冀,承擔着農民社會保障功能,如土地爲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爲一種商品,由於價格上漲具有增值的功能,農民子孫後代對土地擁有繼承權。城鎮化過程中,許多農民五彩繽紛、多姿多彩的夢想被擊碎,農民失去集養老、就業、生活保障於一體的土地後,卻不能和城裏人一樣擁有社會保障。在現行徵地貨幣安置方式中,失地農民極易成爲“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成爲新的城市貧民,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補償,其補償標準雖然相對於過去也“水漲船高”,但與土地非農升值相比,差之甚遠。計劃經濟下的一次性補償,其標準低,不全面,一旦補償費用光,生活無保障,農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對補償低,農民反映強烈,不願田被徵。另外農村土地在被徵過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價現象,鄉鎮之間相比,有的每畝5000元,有的僅3000元。其補償標準地區差異懸殊。千百年來農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補償標準差異,誘發農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農民要地的背後是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滯後

農村土地流轉無序、失範現象。一方面有農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識。村委會、鄉鎮越俎代皰替農民簽約;另一方面則是缺乏爲農民土地承包服務的中介機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權流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相關條文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或村委會管理、經營,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村委會將棄耕田、農村死亡五保戶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戶發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給企業、種田大戶時,無論是出於“好心”,還是爲增加集體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轉中須尊重農民羣衆的意願。事實上,倘若有個能站在農民立場,以同一個聲音爲農民服務的土地流轉服務中介機構。這樣勢必公正、公平地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產權不明晰

土地產權又稱土地所有權。土地產權其含義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土地佔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客體是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營組織經營、管理”。事實上,法律對農村土地闡述只是一個原則性問題,根據《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通過承包獲取了土地使用權。在這種體制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不明晰,農民集體所有是一種所有權主體缺位的所有制,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向企業、種田大戶、缺田戶集中時,就產生村委會或鄉鎮代替農民談判簽訂合同、協議現象。同時徵用土地過程中,農民作爲承包人和經營者,卻不能參與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這實際上極易造成交易雙方主體缺位,農民的合法利益受損。

(三)變味的政績觀,經營城市就是經營土地的誤區未走出

在一些人頭腦裏始終存在着這樣一個思想誤區,種糧食農民永遠富不了,要發展城鎮化、工業化就要多上項目,就要用地。而在現行幹部考覈中,“政績就是硬道理”成了幹部升遷的硬槓槓,要出政績,得幹幾件顯山露水的政績工程,這樣馬路寬起來了,樓房高起來了,幹部形象卻在百姓心中矮起來了。經營城市,使城鎮面貌一新,但極易形成佔地——收益——再佔地——再收益的惡性怪圈,致使保護耕地“紅線”成了“彈簧線”。農村城鎮化,地從哪裏來?這已成爲農村城鎮發展面臨一個具體而又現實不容迴避的問題,寅吃卯糧經營城市即經營土地,用光子孫後代資源,其後患無窮。

(四)徵地制度上的缺陷

對被徵地農民安置的方法通常有三種:首先是土地換就業;其二是失地農民集體負責安置;其三是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在就業形勢日趨嚴峻情況下,鄉鎮企業紛紛倒閉,採取前兩種安置方式不可能實現的。通常情況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農民徵地得到的補償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標準爲該耕地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爲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徵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實際上對徵地農民是按前三年農業的平均產值計算,未按照市場交換所實現。失地農民的補償猶如企業買斷工齡,工人們往往享有社會保障,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實質爲失業。農民拿來到手的一畝地三、四千元補償,對農民生計來說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長久生活。其中還不乏鄉村層層盤剝、扣壓、佔用。其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表明: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基本形態,即村集體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三種形態的集體所有權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擁有的土地權利不因爲行政隸屬關係而有等級之別。因而,被徵用土地的農民集體享有獲取徵地中衍生的土地效益。

三、對策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

農村土地流轉其目的就是促進土地資源開發,提高農業效益爲目標。然而由於隨意終止承包合同、越位收回農民土地,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已上升爲農村主要矛盾。因而必須採取措施確保農民利益,依法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

1、把好“三關”,規範農村土地流轉程序

(1)申請關。承包土地農戶或單位、個人需要土地流入、流出,必須由個人或單位向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需要註明流入、流出的條件、地類、面積及流轉形式,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經發包方同意後,簽訂書面意見,真正做到有據可查,避免日後因土地流轉發生。

(2)合同關。對流轉土地,經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規範管理,切實保護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轉關係和農民土地承包權。

(3)登記關。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由承包方向發包方所在地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登記。鄉鎮兩級對土地流轉情況做到準確記錄和反映土地流轉情況,並實行土地承包動態管理。

2、立足“四化”,促進農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1)農村土地承包長期化。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發展的物質資料。土地流轉的主體是擁有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和其它經營單位,客體是土地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所以承包權的物權化並不排斥經營權的流動。黨中央提出土地延包30年不變,其核心是保證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因而以立法的形式給農民吃“定心丸”,避免任意削弱、剝離農民土地承包權。國家用法律明確農民對土地的使用。同時也讓農民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2)土地流轉市場化。加強土地流轉服務。鄉鎮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多渠道收集供需信息,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促進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農經部門統一規範土地流轉合同並加強合同監管,建立起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使之能代表農民利益,給農民“國民待遇”,並對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合同糾紛,做到及時處理,規範調處。

(3)土地流轉高效化、形式多樣化。應該看到土地延包後,農村出現大量剩餘勞動力,同時經濟發達地區在外務工經商農民不願意種田或多種田。這部分農民在外向非農產業轉移,出現部分農民務工經商無暇顧及承包地,同時這些農民也願意將農田轉讓出去。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變,但各地可因地制宜,堅持農民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土地出讓、轉包等流轉形式,對農民自己因需要調整土地也應支持,通過土地流轉,促進優化資源配置。基本以自願、互利、有償爲原則,實行農村土地流轉高效化,打破所有制、行業的界線,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開放的流轉機制,達到優化農業資源配置的目的。農村土地流轉可採取的形式有:[1]①轉包。指經承包方同意,原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在一定條件下轉給其它農戶、單位,轉包后土地承包關係不變。②轉讓。指經發包方同意,承包人自願將部分或全部土地及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一併轉讓給其它農戶、單位和個人,由新承包方代替原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轉讓後原承包關係轉讓。③入股。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折股加入股份制功股份合作制經營,風險共擔,利共享。④租賃。指承包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單獨或隨同地上附着物租賃給其它農戶、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租賃不改變原承包關係,租賃雙方只有租金收取關係。

(4)土地流轉法制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按照依法治國方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建設,使農村土地流轉走上依法管理軌道,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及土地流煒關係。另外,還要加強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確保黨的農村政策依法落到實處,使羣衆反映的土地中“焦點”、“熱點”問題得以及時處理。

(二)建立耕地保護新機制

耕地銳減影響國民經濟平穩運行。近年來,亂佔耕地,土地利用率低也給糧食安全帶來隱患。雖然國家整治土地市場已取得成效,但保護耕地依然是任重道遠。應該看到,國土資源管理,它不僅是保護資源的行政執法工作,且是維護經濟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的宏觀調控工作。(1)在嚴格保護,促進可持續發展,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並重,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努力行使宏觀調控多項職能,守住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2)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各項建設用地,不得改變規劃用途。總之,農村城鎮化對土地的需求,本質上是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需求。因此,必須遵循土地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律,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約每一寸土地,從而達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多途探索和開闢新的補償方式,使用權失地農民與城裏人一樣擁有同等待遇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增收問題。失地農民最爲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權益保障及就業。應根據不同年齡段對象特徵,實行差異性保障。18週歲以下,他們需求體現在教育權益上保障。18週歲-50歲左右失地農民,短期面臨的是就業,長期則是怕生病。50歲以上-60歲,轉移就業是難於上青天,他們缺乏青年身上那種初生牛犢不怕虎的“闖勁”,葉落歸根思想,對生活保障具有強烈需求和渴望。60歲以上的,體力喪失,風燭殘年,盼望過上安穩的幸福晚年。失地後面臨生活保障,醫療保障等,要求對生活、疾病、養老保障。一次性貸幣補償安置“一發了之”,並沒考慮土地在生產生活中保障作用,政府責任所在就是開展失地農民崗前培訓,建立失地保障舉措,解決後顧之憂,讓失地農民失地不失望。

(1)各地要學會用“加法”來爲失地農民增加收入,就要求抓好失地農民素質培訓,通過政策傾斜加長失地農民就業的“短板”。教育作爲一項重要人力資源,是獲取高收入的可靠保障。對此政府要根據失地農民素質狀況,按不同行業、工種,對失地農民進行培訓,拓寬失地農民打工空間,對年齡大、文化低的進行短、平、快的培訓,掌握一技之長;對具有初高中文化的青年農民,培訓時與大中專學校“聯合造艦”,進行電腦操作與維護、機械加工、服裝加工等技能培訓,使他們由體力型向智力型轉變,即需要什麼工種?用工單位和企業開出“訂單”,政府隨即開出“菜單”,選出符合要求的農民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再向企業輸送、推介,而培訓失地農民的“陽光工程”和聯繫費用則由政府“埋單”,不增加失地農民任何負擔。(2)對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採取徵購方式,提高補償標準,充分考慮土地作爲財產的市場價格及農民人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等因素,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

(3)爲失地農民辦理養老、醫療、教育等保險,使之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子有所教,既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穩定思想情緒,又保證社會的安定。(4)加快小城鎮建設發展,擴大失地農民進進城務工就業渠道,爲失地農民進城居往,經商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