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場>權益保障>

試用期不是“剝削期”

權益保障 閱讀(3.27W)
試用期不是“剝削期”
記者在一場招聘會上通過對50家用人單位調查後發現,有74%的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當前人才市場總體上供大於求,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之間一強一弱的關係比較明顯,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往往是強弱雙方初步博弈形成的一個結果。在求職者那裏,“我也想過要籤,但是怕用人單位對此會不滿,所以沒敢要求”是一種普遍的顧慮;而在一些用人單位看來,現在滿大街都是找工作的,是個人隨便貼張招聘廣告,就能引無數碩士博士MBA海歸競折腰,我給你一個試用的機會就不錯了,還費什麼勁籤什麼合同,煩不煩啊?

  求職者的要求很簡單,就是想找到一個合適的工作,再有就是別讓人給騙了。而有些用人單位的真實目的就沒這麼簡單了,他們爲了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急切上崗的心理,在“試用”上玩花活,不與求職者籤合同,不爲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並想辦法延長試用期限,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找個藉口把求職者一腳踢開。試用期順理成章地成了“剝削期”。

  鑑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強弱對比,有關法律規定,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的權益就要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是重要的但並非惟一的勞動關係證明,即便沒有簽訂合同,只要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人家給你幹了活,你就不能回頭不認賬,翻臉不認人。所以用人單位也要提高認識,別以爲只要沒簽合同,就可以把“以試用之名,行剝削之實”的生意進行到底。

  更關鍵的是,合同是對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簽訂合同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爲了儘量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降低不確定性中存在的風險。與所謂“正式上崗”相比,試用期其實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也存在着更多的風險,因此更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爲了降低求職者的風險,同時也是爲了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據昨天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節目報道,一家單位的老闆到勞務市場上招搬運工,有人給介紹了20名工人,收取了一筆介紹費。老闆特實誠,給這20人又是置辦毛巾被褥等用品,又是安排他們住宿,就是沒簽用工合同,第二天發現他們全部不辭而別,明擺着這位老闆是上當受騙了。

  用工不規範對勞動關係造成負面影響,受害的首先是勞動者,其次用人單位有時也不能倖免,而且長此以往,後者受害的現象恐怕會日見其多。

  一板一眼地簽訂勞動合同,麻煩是麻煩了點兒,但對大家都有好處。
發佈日期:2005-04-14  作者/轉載: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