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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合同職工不承擔賠償

權益保障 閱讀(1.16W)
試用期解除合同職工不承擔賠償
試用期解除合同職工不承擔賠償



  職工在試用期內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承擔賠償責任。大學生實習期間不能籤勞動合同。

  2005年應屆畢業生不可能4月份參加工作,在此期間屬實習,實習期間屬於在校學生,還不屬於單位職工,待畢業後單位正式招錄時應當簽訂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來源: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