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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合同[必讀]

權益保障 閱讀(1.28W)
停工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合同[必讀]
問:我與某外資公司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因突感胃部不適,前往醫院檢查發現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潰瘍。醫院給了我病假一個月,期間進行階段性醫療,一個月後,我到醫院複查,醫院檢查後建議再休息一個月,待病癒後再恢復工作,並又出具一個月的病假單。

  病假期滿我去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長卻告訴我: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按期已於一個月前終止,並要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公司則支付結算到終止日的工資。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吳小姐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爲3個月 以後工作每滿1年 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以上規定明確勞動者的醫療期性質和停工醫療期限,在規定的停工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在停工醫療期內能否終止勞動合同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不得解除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遇到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則原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醫療情形消失。

  根據以上規定,吳小姐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進入停工醫療期,在合同期限屆滿後仍在停工醫療期內,即停工醫療期跨過了勞動合同終止期限,則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停工醫療休息情形消失,即吳小姐病假結束時止。因此,公司可以在吳小姐病假結束時終止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其病假期間的工資。  發佈日期:2005-08-15  作者/轉載:   來源:上海勞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