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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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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確定勞動是否要續簽

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賠償?

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 分爲三種情況

1.勞動者主動不續簽,不用給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保持原來合同的待遇或者提高合同待遇,但是勞動者還是不願意續簽------不用給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但是降低了合同待遇,勞動者不籤,要給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企業本身不願意續簽的 是需要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的

合同自然終止也要補償

按照舊法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纔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而在新法中,這一被執行了12年的規定將被顛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這在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六條中得以體現。

新法的這一規定屬國際通行做法,是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員工離職後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種人文關懷。而對於補償標準是否過高的問題,有專家認爲,這依賴於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勞動合同到期,你不續簽,只有公司給你經濟補償的可能性,絕對不需要你賠償公司。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原有的勞動法規對此沒有經濟補償的規定,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對此纔有經濟補償的規定。所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如果滿六個月,可以得到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不滿六個月,可以得到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

三、由此可知,你的勞動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