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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認識三方協議

簽約違約 閱讀(1.12W)
如何正確認識三方協議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爲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但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三方協議均無規定。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序通常是這樣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就該學生畢業後去該單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之後,首先是大學生領取就業協議書並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並簽名;然後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後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
三方協議是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產物,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
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我國的大學畢業生都是由國家統一分配的,因爲是國家統一計劃分配就沒有必要簽訂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參與的就業協議。那個時期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起着至關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證。
隨着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進行,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制度由原來的國家統一計劃分配逐漸向市場化方向轉變。**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鼓勵和引導大學畢業生自主就業,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與用人單位就畢業後的工作問題達成一致。在畢業生就業工作從計劃走向市場的過程中,在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還沒有實現的情況下,**和學校需要一個過渡性的手段來對大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監管,三方協議就是這種需要下的產物。
從法律性質上講,“三方協議”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預約”,而入職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纔是受勞動法律調整的“本約”。因此“三方協議”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
在三方協議的內容裏既包括了學校對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內容,例如移轉學生檔案、發放派遣證等內容,也包括用人單位和學生平等自願協商的內容,其中關於違約金的內容就是這種雙方平等協商後約定的內容。違反這些內容的行爲就是違約行爲,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目前,各地大學生就業協議中大都規定有違約金條款,無論協議中哪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都應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實踐中一些大學生或者用人單位違反了三方協議,應按照三方協議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交納違約金。
在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也明確: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有的地方的高校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數額受到行政性規定的約束,例如2004年年底頒佈的《2005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如果違約,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收入。
違反三方協議對各方均有不利影響,三方當事人須謹慎對待
近幾年,隨着勞動力就業機制的市場化,違反三方協議的問題已經成爲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一大難題。在實踐中,學校作爲就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其責任集中於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畢業生的情況、組織畢業生體檢以及及時進行檔案和戶籍的有關移轉手續,這些責任雖然對於大學畢業生的順利就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學校往往是正式的單位,有專門負責上述事務的部門和規定,所以學校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的情況較少發生。違反三方協議的主體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
對於用人單位,畢業生違約不僅會使單位爲錄取該畢業生花費的精力和費用付之東流,還會打亂單位的用人計劃。對於在就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畢業生而言,遭遇用人單位違約損失更大,畢業生往往會因此而錯失就業的時間和其他機會,嚴重影響畢業生的順利就業。對於學校來說,學生違約使用人單位對學校整體信譽產生負面評價,可能會導致對其他畢業生就業的不良影響;而用人單位違約會損害學生的利益也給學校的就業指導工作帶來困難。
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前後要熟悉就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清楚用人單位的情況和自己的權利義務,要認識到違約行爲是對自己乃至學校誠信度的減損,而不僅僅是雙向選擇的問題,應慎重簽約。同時,在大學生遭遇用人單位違約的時候,要依法維護利益,及時調整心態,尋找別的工作機會。學校應幫助畢業生維權和克服困難,繼續就業。學校應利用自己在資金、設備、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幫助畢業生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畢業生上當受騙。
此外,用人單位也應當熟悉大學生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和學校的交流合作,減少因爲對大學生就業政策的不瞭解而造成的違約。同時,用人單位秉着誠實守信的態度如實向畢業生介紹單位情況和對員工的待遇情況,以減少違約情況的發生。
當然,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動就業機制的完善,**主要提供就業指導、免費就業服務、勞動法律執行監督檢查外,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由應當成爲大學生乃至所有勞動者就業的基本方式,三方協議應逐漸淡出就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