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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和運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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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和運用函
函是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部門請求批准等的公文。具有輕捷簡便,靈活自由的特點,屬於商洽性和知照性的公文。辦公室祕書要在實際工作當中熟練運用函這種實用性文體,首先必須對函的種類有深入的認識和理解。當前對函的分類,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從現有的一些有關寫作教材和書籍來看,對函的分類,還存在着不大科學和概念不大明確的現象。如1985年4月檔案出版社出版的《機關應用文》(閔庚堯編著)中說:“函又有公函和便函之分,公函用來商洽,詢問和答覆一般工作事項;便函是用來商洽,詢問,介紹,聯繫和答覆某些事務性的事項。公函屬於正式公文;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又如獲至1992年12月華夏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寫作實用技巧》中說:“函有公函,便函,來函,覆函之分。各有不同的含義。......來函,是指主動提出問題或公務事項的函件。覆函,是指回答來函所提出的問題或公務事項的函件。”這裏對函的劃分,顯然是將公函與便函,來函與覆函作爲兩組相對的概念。但這樣的劃分卻是概念不明確,分類的標準不統一的,因而分類也是不科學的。先說公函與便函的劃分。前述公函處理的是“一般工作事項”,因而“屬於正式公文”;便函處理的是“某些事務性事項”,因而就“不屬於正式公文。這種劃分的方法,起碼會引起讀者的誤解。似乎“一般工作事項”纔是“公務”事項,“某些事務性事項”不是“公務”事項,但實際上這兩類事務都是公務,而不屬於“私務”。從邏輯上和事實上來說,便函既然同屬於處理“公務”事項,也就同屬於“公函”,沒有充分理由說便函處理的是“某些事項性事務”,不是“公務”事項而
斷定它不屬於正式公文。因此,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函劃分成“公函”和“便函”的相對概念,不但會造成誤解,使讀者以爲“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而且也是概念不明確的,給祕書的實際工作帶來諸多的不便。因此,國務院辦公廳於1981年2月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以及於1993年11月修訂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都取消了公函與便函的分類和名稱。
再說“來函”與“覆函”的問題。這二者並不是相對的概念,分類的標準也是不同的。
從邏輯上和事實上來說,“來函”是與“去函”相對的概念,“覆函”是與“問函”或
“發函”相對的概念。“來函”與“去函”是從行文的方向來劃分的概念;“覆函”與
“問函”或“發函”是從行文問答的性質和主動還是被動的方式來劃分的概念。而且
這些劃分還有互相交叉的現象。例如在來函中有“發函”或“問函”,也有“覆函”;
同樣,在去函中亦有“發函”或“問函”,也有“覆函”。在“發函”或“問函”中,
既有“來函”,也有“去函”;同樣,在“覆函”中,亦有“來函”,也有“去函”。
因此,前述“來函,是指主動提出問題或公務事項的函件。覆函,是指回答來函所提出
的問答或公務事項的函件”。這兩個定義是“以偏概全”的,並沒有分清函的內涵和外延。
因爲“來函”中不僅只是“主動提出問答”的“函件”(“發函”或“問函”),也有許多是回“去函”所提出的問題的“函件”(“覆函”);而且“主動提出問題”的函件中,也有許多是“去函”。本單位給對方的“覆函”是回答“來函”所提出的問題的函件;對方給本單位的“覆函”則是回答“去函”所提出的問題的函件。“覆函”,本單位可以用,對方單位也可以用,什麼單位都可以用。“覆函”不只是答覆“來函”的,也有答覆“去函”的
因此,對函的分類,必須要有一定的標準來劃分,而且一次分類只能用一種標準。
1,從格式來分,函有兩種。一種是正規的“函”,其標題,公文編號,主送機關,
發文日期等等格式和寫法,都與其他公文文種相同。另一種是“便函”,省去了標題和
公文編號等,格式和寫法比較簡便和靈活。
2,從行文方向看,函可分爲“來函”和“去函”兩種。“來函”是對方機關發來
給本單位的函件;“去函”是本單位發出去給對方機關的函件。
3,從行文問答的性質和主動與被動方式來分,有“發函”或“問函”和“覆函”
兩種。“發函”或“問函”是主動提出詢問和商洽意見或請求批准事項的函件;“覆函”
是答覆“發函”或“問函”所提出的問題,意見,請求事項的函件。
4,從函的內容性質和用途來分,還可以分爲“商洽函”,“詢問函”,“答覆函”,
“知照函”,“催辦函”,“邀請函”等等。
那麼,在實際應用中祕書應如何把握函的特點,正確地使用函呢?
首先,由於函與這些“請示”,“批覆”或“通知”等文體有相近之處,在實際就用
中往往容易混用。在該用函的時候,不使用函來行文卻使用這些相近的文種行文。如有
的機關請求同級甚至下級歸囗主管部門准許辦某一事項時,不用函行文,而錯用了“請示”來行文,致使自己降格以求。而在應該使用相近文種“請示”,“通知”等來行文時,卻錯用了“函”來行文,致使自己越位。其實,這些相近文體之間還是有細微區別的。比如“請示”與請求“函”,儘管二者都有請求批准的意思和用途,但是其行文關係不同,請示是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上行文;而函則是給有關主管部門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平行文。
其次,要有鮮明的針對性,一文一事,開門見山,簡短明快,避免文牘主義。要緊密圍繞所提出的問題和公務事項的中心來寫,直陳事項,點到爲止,不兜圈子,不繞彎子,無須講客套話,也不講大道理,好像要教訓對方。
最後,內容要有分寸感,措詞要得體。提出的要求等事項,必須是切實可行,對方能辦
得到的,不要使對方爲難。對受文機關的態度也要正確。對上級要謙恭,謹慎,對同級
或不相隸屬機關,要友好,誠懇,對下級機關,要尊重,溫和。這些態度,要通過得體
的措詞,體現在函裏。得體的措詞,就是既要反對傲上慢下,盛氣凌人,也要反對恭維
逢迎,庸俗陳腐/在函的結尾處,可適當選擇一些常用的機關書面習慣語,如“爲要”,
“爲盼”,“爲荷”等等,向受文機關報表示禮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