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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員工需要繳納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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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曰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試用期的員工需要繳納社保嗎

據此,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登記和繳納的,社會保險的登記、辦理、繳費均有用人單位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者在職期間,不論是否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均應該爲勞動者購買社保,其中勞動者個人繳費比例部分費用應由勞動者負擔。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購買社保,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行政風險?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權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有關行政部門有權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購買社保爲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據此,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保,支付補償金等。

綜上,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社保,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論是否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均應該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並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