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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權益保障 閱讀(1.19W)
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經常有人反映,用人單位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少繳了社會保險費。告訴讀者,用人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在上海,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是由國家和企業、個人三者分擔的,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全部由國家和企業承擔,個人不須支付。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部分是以單位工資總額來計算的,個人繳納的部分是以個人的繳費基數來計算的。所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壓低工資總額和繳費基數,個人社會保險數就會減少,將來就要少拿退休養老費,公積金也會減少。至於用人單位是否繳納或少繳了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去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員工在知道了用人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以後,該怎麼辦呢?凡是被查實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不管發生在什麼時候,都必須補繳,而且不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

  員工遇到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由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查覈實後,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社會保險費爭議處理的若干意見》(滬高法〔1999〕547號)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一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解除、終止後60天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予以處理。”

  因此,員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爲怕丟工作,不敢得罪單位,提起勞動仲裁有顧慮的,也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60天內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