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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保法規有哪些

社保醫保 閱讀(1.19W)

每月平均工資超過社會職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可對勞動者建立企業補充保險,辦理個人儲蓄性保險,兩項均設立個人帳戶制度,歸個人所有。

廣州市社保法規有哪些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因工死亡的;
  (二)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因工傷殘,並經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
  (三)其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和因工傷殘醫療期間的醫療費、一次性殘廢補償金、殘廢退休金、離崗退養費。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辭退的;
  (三)用人單位撤銷、關閉、歇業而被辭退的;
  (四)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僱的;
  (六)其他按規定應享受失業保險的。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和喪葬費。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一次享受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因患病、負傷時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分大額醫療保險統籌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和個人專戶金。
  大額醫療保險統籌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集中調劑使用。主要用於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時按規定開支的醫療費用。
  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管理。主要用於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開支。
  個人專戶金從勞動者工資收入中扣繳,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用於勞動者患病就醫時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專戶金超支而本人又確有困難時,可向用人單位申請醫療保險調劑金補助。

第三十條 符合國家行劃生育規定的女勞動者,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前檢查費、分娩住院費、醫療費、產假期間生活費、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第五章 基金監督



第三十二條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社會團體及勞動者的代表組成。其職能:
  (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情況,並提出改進意見;  
  (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情況;
  (三)接受申訴,反映社會各方面意見,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四)每年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建立和健全會計、統計、審計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督,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在同級範圍內有權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有權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查詢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支付情況。
  勞動者有權向本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查詢有關本人蔘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反映意見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屬本條例實施範圍而不按規定依時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發出催辦通知書,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內仍不辦理參

加手續的,除責令立即參加外,處以應繳社會保險基金一至三倍罰款,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瞞報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基數的,勞動行政部門除追回應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外,並對其處以應繳金額一至三倍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按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規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勞動行政部門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者,除責令立即補繳外,處以應繳社會保險基金一至三倍罰款,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截留扣發勞動者社會保險基金的,勞動行政部門除如數追回外,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截留、扣發金額一至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的日期支付社會保險基金,逾期十五日仍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票據。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及管理費,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基金運營嚴重虧損,由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執行本條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商業性保險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條中的“工資總額”、“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均按市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範圍和公佈的數字執行。“繳費工資”指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基數。個人工資收入在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300%以下,按個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繳費基數;個人工資收入超過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300%,按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300%作繳費基數。“繳費工資總額”指單位、個人繳費工資總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企業職工社會勞動保險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