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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各不同 離職前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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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各不同 離職前需謹慎
王先生在一家臺資企業工作,最近遇到了一件讓他煩心的事。

  原來他們公司的廠開在廣東省東莞市,他最初在廠裏擔任生產主管。此後,他被調往公司在北京的辦事處,又再調到上海的總部工作。在廣東工作時,王先生與公司簽有勞動
合同,在調往北京後又與公司續延了合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間,被調往上海。頻繁的調動給王先生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王先生決定辭職

  可是公司卻說,辭職就必須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面對高額的違約金王先生左右爲難。他聽說,上海市的有關規定不同於廣東省和北京市,員工辭職不必支付違約金,希望瞭解一下。

  北京、廣東:根據北京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以及廣東省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上海:上海市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

  立法者認爲,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於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爲了確立勞動關係,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爲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同時,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沒有關於違約金數額的條款,那麼在廣東,違約金的數額是不是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設定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還是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雙方由此發生爭議的,也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此外,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規定:“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後,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就是說,在北京和廣東,一方違約在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由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和賠償金中“兩者取一”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留意地域問題

  企業管理者在處理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處地域的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一家上海企業在北京招聘一名在京工作人員,如果該員工是與上海總部直接訂立的勞動合同,哪怕人在北京,適用的也是上海的規定;如果員工是與在京分公司或辦事處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的則是北京的規定。只有熟悉當地法規或規章,才能因地制宜,成竹在胸。

  其次,可留心收集當地設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案例,幫助自己合理設定違約金的數額。若在上海,違約金數額應當高於實際損失,否則就沒有多大意義。在北京,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也不應低於員工3個月的工資。要是數額太低,將失去懲戒意義。但是數額太高,也會引起爭議。兩種情形,都會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第三,千萬別錯過了主張違約金權利的時效期。對於辭職者逃避支付違約金的現象,用人單位應及時通過法律渠道主張權利。如果一味地拒絕退工、扣留檔案,往往既妨礙了員工正常就業,也會使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失。記住:無論北京、上海,還是廣東,請務必在發現員工違約離職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