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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特別保護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權益保障 閱讀(1.67W)
女職工“三期”特別保護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爲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促進婦女就業,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其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都對“三期”內的女職工作出了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29條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爲了確保女職工的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部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和《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規定: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爲止。但上述之規定,僅指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因懷孕、生育、哺乳而影響正常工作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女職工在試用期間懷孕,而後又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建立試用期制度,是爲了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考察勞動者是否具備要求的基本素質和技能,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勞動者而言,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同時根據自己的技能和興趣等確定是否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的,纔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此,即使女職工在試用期間懷孕,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不符合該單位的錄用條件和要求,用人單位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懷孕爲由而認定其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女職工在“三期”內有嚴重違紀行爲,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要清楚地知道,在勞動法律關係中,法律、法規所保護的是那些遵紀守法,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對於違法亂紀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即使是享有特殊保護的在“三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一樣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二款、《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處理“三期內”違紀的女職工時,必須要有嚴重違紀的事實;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適當,依據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有效;處理程序必須合法。

  孕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由於懷孕期間女性生理髮生比較大的變化,爲保護母嬰健康,《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於懷孕7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還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

  用人單位需要注意,女性勞動者在孕期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的保護是無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通過發放加班工資和補貼的方式,要求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和加班、加點。否則用人單位就有可能既會受到行政處罰,又要承擔對女職工的賠償責任。

  女職工的生育待遇

  爲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後能得到良好的休養和身體的恢復,《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在此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待遇應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其原工資,不得減少和拒付。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規定,如果該地區建立了職工生育社會保險,並且用人單位按要求爲育齡女職工辦理了社會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則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生育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孕產期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等費用,則由該單位負擔。

  如果女職工在產假期滿以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女職工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在經過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以後,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執行。

  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在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正常上班工作以後,爲了確保母嬰健康,保障嬰兒能得到正常的哺育,《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並且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同時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還規定了,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如何維權

  由於目前有些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嚴重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當女職工的權益遭到侵害時,不僅可以通過常規的途徑,例如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來解決,還可以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天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違反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經期等不同階段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都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就要求用人單位要依法辦理,同時女職工也要遵紀守法,並敢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發佈日期:2005-02-23  作者/專載:金曉蓮   來源:中國勞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