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場>職場規章制度>

長春淨月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細則

職場規章制度 閱讀(1.99W)

長春淨月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

長春淨月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細則

管理運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長春淨月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長春淨月產業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投資公司”)負責管理運營引導基金,通過引導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影視文旅、生命健康、數字產業、金融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等領域。

第三條 子基金設立要求

一)註冊區域子基金原則上應在淨月區註冊

二)基金規模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特殊情況可一事一議

(三)出資比例:

1.子基金向引導基金申請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比例的20%;

2.子基金管理人出資比例不低於2%;

3.我區發起設立的專項子基金根據淨月區管委會要求確定出資比例

4.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協調省市基金公司合作設立子基金支持我區企業發展的,出資比例按省市要求和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四)出資人數:除引導基金出資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不少於3;

(五)定向投資:子基金投資在淨月區註冊登記的企業的金額原則上不低於基金投資公司實繳出資額的2倍。子基金投資淨月區的投資金額包括:

1.子基金投資註冊地爲長春淨月區的企業

2.子基金投資且從外地招商落地長春淨月區的企業

3.子基金投資淨月外的企業註冊地遷往淨月,或淨月註冊登記企業收購的企業;

4.子基金投資淨月區以外的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主要生產研發基地落戶淨月區的;

5.爲支持淨月區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對子基金投資到淨月區內企業在區外控股子公司的,區內投資金額可按區內企業持股比例進行折算;

6.子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資金投資的項目,註冊地遷入淨月區的。

(六)投資限額:除經子基金合夥人大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外,子基金投資的項目總數原則上不低於10個,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20%;

(七)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八)管理費用:子基金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用,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率每年最高不超過實繳金額的2%。所有與投資項目相關的考察、盡調和第三方合規性審查等費用均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擔,並在出資協議中明確

(九)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資項目退出後,投資回收資金不得再用於對外投資,須及時按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向投資人進行分配。分配採取整體“先出資人後管理人,先回本後分利”方式,投資回收資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資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出資人,直至各出資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剩餘的投資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等約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投資決策:子基金採取市場化機制運作,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依據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決策。基金投資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但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投資公司有權對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及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合規性審覈,並對不合規項目享有否決權;經基金投資公司行使否決權的項目,子基金不得投資;

(十一)強制退出:子基金管理人投資未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執行的,基金投資公司應責成其限期整改並暫停該基金投資。對整改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可恢復其基金投資;對整改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公司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有權啓動子基金清算程序,並通報其他基金出資人。引導基金要求退出時,子基金其他出資人須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基金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計算,並不低於投資本金餘額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因引導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擔。

第四條 通過子基金併購優質項目入駐我區的可根據項目情況一事一議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管理資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相關登記備案

(二)註冊資本:註冊實繳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

三)管理團隊具有產業優勢及股權投資管理經驗,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

四)投資能力原則上至少主導過2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經營管理的股權投資歷史規模原則上不低於2億元

五)募資能力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資金募集。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覈實各出資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申請新設子基金的在提交基金申報方案時,須至少已經募集到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的30%資金,並提供擬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六)風險控制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經營場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八)遵紀守法: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爲異常機構,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和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九)其他條件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新設立的基金管理人,(三)(四)項條件可參考其母公司管理團隊核心成員過往業績進行認定。

第六條 子基金申報流程及遴選程序:

一)公開徵集:基金投資公司按照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方向,在淨月開發區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發佈引導基金申報指南遴選辦法和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子基金方案

二)方案初審:基金投資公司對子基金方案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及基金管理人資質進行初審

三)專家評審:基金投資公司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獨立評審

四)盡職調查:基金投資公司獨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子基金申請機構、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團隊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並提出投資建議

五)結果公示:基金投資公司在淨月開發區網站或新聞媒體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應及時進行調查覈實

六)協議談判:基金投資公司與選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資者開展參股協議談判

(七) 協調委員會審議:基金投資公司應將完成協議談判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盡職調查報告投資建議等相關資料提交區協調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七條 協調委員會批准投資後基金投資公司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資者簽訂合夥協議或章程,並報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註冊成立子基金。

第八條 引導基金在子基金管理人完成社會資本募集後出資,基金投資公司要根據管理人申請及時向子基金撥付資金。

第九條 子基金委託的託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5年以上的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淨月區有分支機構並與淨月區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具備基金託管資質,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的基金託管資格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具有託管經驗

四)具有專門服務於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業的內設機構

(五)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覈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和違規違法記錄

(七)符合國家行業監管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子基金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投資公司提交《子基金季度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子基金年度運行執行情況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接受基金投資公司不定期檢查;

(二)子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據託管協議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基金投資公司提交子基金季度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發現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三)基金投資公司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投資公司年度會計報告》。

第十 本細則2021年7月1日施行。

 

 

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政綜合辦公室             2021年5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