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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北碚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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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北碚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北碚區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爲,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使用區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政府投資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爲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統籌平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爲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區通過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等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八條 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項目調度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履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覈定政府投資項目。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政府投資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來源審覈和預算安排,辦理資金撥付,依法開展預算檢查、跟蹤審計、項目結(決)算,對相關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園城管委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經批准的專項規劃,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統籌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園城管委會根據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每年滾動編制本行業、本區域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在彙總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基礎上統籌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國家、市級安排部署或者區政府依法決策新增的項目,可以直接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二條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環境准入等建設條件進行覈實,並將覈實結果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已經納入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或者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具體按照《重慶市北碚區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達到上級規定的深度,提出投資估算並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等,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且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或經審批的規劃。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初步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或經審批的規劃,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政策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進行覈定,作出投資概算批覆。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應當同步辦理、並聯審覈。

投資概算覈定後,項目施工圖實行限額設計,不再進行項目預算評審,由項目單位自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依據行業定額及編制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合理確定招標限價。採取EPC模式或綜合評標法進行招投標的項目、PPP模式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財政部門規定應當納入監督管理的項目除外。

第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核定投資概算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評估。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衆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衆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八條 經覈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簡化部分審批程序: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程序簡化

對總投資估算1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確有立項需求,可視情審批項目建議書

對納入各級行業發展規劃、建設規劃、三年滾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且按規定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可以不再編制及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及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簡化

對總投資估算100萬元(含)–400萬元(不含)的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概算審查程序簡化

對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部分改(擴)建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總投資估算400萬元(不含)以下的其他所有項目,按照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投資總額組織實施,可不再單獨審查項目投資概算。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市級有關規定執行。

(四)搶險救災項目審批程序簡化

爲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經認定機構認定爲需要緊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五)其他情況

國家、市級對簡化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的項目外,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編制和政府投資項目調度監管等。

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併爲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使用市級及以上政府投資資金,且以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覈定或者轉報,初步設計按照相關規定審批。

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級相關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權限審批。

國家、市級對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市級給予區財政支持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轉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則上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覈定,或預計當年內可實現開工建設;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市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各行業主管部門、園城管委會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

(二)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研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園城管委會報送的計劃建議,與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後,會同財政部門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下達。

第二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對項目單位分解下達項目建設計劃。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擬訂調整方案,報請區政府審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市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計劃執行的組織調度和評價,根據需要可以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督導推進,指導項目單位做好設計、徵地拆遷、施工招標等開工準備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間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接受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 對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但需新增啓動建設程序的項目,應對項目必要性、緊迫性、可行性作評估論證,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經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初步審覈後,按照以下程序上報:

(一)總投資估算2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審覈、常務副區長審批後啓動建設手續報批;

(二)總投資估算在2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之間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常務副區長審覈、區長審批後啓動建設手續報批;

(三)總投資估算在5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之間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區長辦公會審議後啓動建設手續報批;

(四)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啓動建設手續報批

對資金來源爲上級全額補助、無需區級財政配套的項目,直接啓動建設手續報批。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推進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承擔項目主體責任。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爲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項目單位職責。具體操作細則按照《重慶市北碚區政府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以及全市有關規定實施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和工程監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經濟社會效益,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覆蓋諮詢、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等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家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八條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編制等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和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等。

鼓勵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單位委託第三方設計單位開展設計優化評審。探索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與投資控制結果掛鉤獎懲機制。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定結算程序開展資金結算,對具備條件的項目,財政資金應當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支付。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十一條 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書面提出變更申請(包括變更設計的項目名稱、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類別、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預估造價等)。

(單次)設計變更預估造價超簽約合同價但未超概算的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單項(單次)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預估造價超簽約合同價比例在20%(不含)以內,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項目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會同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技術複雜的可聘請專家諮詢;其中,變更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報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二)單項(單次)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預估造價超簽約合同價比例20%(不含)以內變更金額在1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的,按本條第()款程序辦理後經行業歸口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等聯合審覈後由項目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審定

(三)單項(單次)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預估造價超簽約合同價比例20%(含)以上變更金額在5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的,按本條第()款程序辦理後,由項目單位常務副區長審定;

(四)單項(單次)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預估造價超簽約合同價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本條第()款程序辦理後,由項目單位區長審定。

以上變更涉及方案設計調整、初步設計調整、施工圖審查等情況的,由項目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備案)。如需動用工程預備費,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審查情況進行批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覈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相關報批程序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調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含)的,由項目單位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報分管區領導審覈、常務副區長審批後,報原投資概算覈定部門覈定;

(二)調整金額在10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的,由項目單位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報常務副區長審覈、區長審批後,報原投資概算覈定部門覈定;

(三)調整金額在200萬元(含)–500(不含)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報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報原投資概算覈定部門覈定;

(四)調整金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單位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報原投資概算覈定部門覈定。

涉及初步設計調整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五條 對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的項目,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接管並對項目設施進行管護,避免建管脫節。

第四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

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覈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審批或者轉報資金申請報告等政府投資管理活動中,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建立分級分類溝通機制,促進政府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三)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依法公開。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覈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爲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故意拆分項目,將項目化整爲零,規避建設手續辦理及公開招標;

(六)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七)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八)未按照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九)未按照規定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建設管理代理制;

(十)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或者財務決算手續;

(十一)未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六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譭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二)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爲項目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三)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爲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四)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五)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十條 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購置房屋、大型裝備設備,進行裝飾裝修、大型維修改造,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使用由政府負責償還或者提供還款擔保的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外國主權基金等法律、法規規定資金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國家、市級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資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區屬國有企業、區屬事業單位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按本實施細則執行。國家、市級有相關專項管理辦法的,按專項管理辦法執行。我區以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有牴觸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51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監

        委機關,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武裝部。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4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