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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宅基地的問題,這裏是最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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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宅基地的問題你知道多少: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申請需要哪些條件?確權後想要改名怎麼辦?什麼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被回收?合村並組、撤村建居如何登記?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關於宅基地的問題,這裏是最全的答案!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宅基地的問題,這裏是最全的答案!
1、農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關於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想必有讀者讀完了上面一段會有很大疑問:我家的宅基地就是繼承來的,怎麼會有不可繼承一說?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結合案例說明一下這幾種情況。
  
  1、宅基地不能繼承
  
  案情簡介
  
  王某父親曾向當地村委會申請了一處宅基地並建房。之後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學,畢業之後落戶到該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後,老宅因此閒置。後村委會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規定村委會需將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權收回。要求王某在規定時間裏將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並清理。王某認爲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權,因此拒絕了村委會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村委會將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
  
  案件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依據是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王某的戶口早已經遷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資格自然也應該隨之消滅,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因死亡的事實而消滅,因此王某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而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法院認爲,基於身份關係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爲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爲遺產繼承,因此法院判決王某將該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村委會。
  
  2、關於宅基地繼承的法律分析
  
  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被賦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轉是被嚴格禁止的。然而,根據《繼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農村房屋是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的。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學術界也缺乏統一定論。
  
  3、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的四種情形
  
  下面是國內學者對宅基地繼承問題處理的一些觀點,小編在此羅列供大家參考: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2)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爲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3)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爲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4)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爲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第一種情形
  
  這種情形的觀點較爲一致,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所共同共有的一項權利,繼承人的共有權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
  
  第二種情形
  
  這種情形在學者之間的爭議也不大,一般都認可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的“ 一戶一宅 ”原則,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三種情形
  
  該情形即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問題,這種情況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佔。同時,有學者認爲,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取得上的無償性,若允許本集體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繼承,其所佔有宅基地將會無端擴大,損害集體其他成員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取得是無償,但土地是有限資源,正是基於這種對抗性應該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認爲,房屋依附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勢必分離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導致房屋所有權全部權能的行使便無法實現,從而也就損害了房屋繼承人的權益,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種情形
  
  該情形即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面臨的阻礙和爭議最大,國內學者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爲“否認繼承說”,與上述案例的判決意見持相同觀點,認爲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第二種觀點被稱爲“可以繼承說”,理由同上述第三種情形中的支持者觀點;第三種觀點爲“有限繼承說”,此種觀點認爲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不過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無法繼承的原因,被繼承之房屋所有權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對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續時間。
  
  3、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週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4、農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況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齡未滿20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爲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5、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登記發證?
  
  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申請確權登記發證。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6、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麼?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爲:(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7、爲什麼要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國家、省、市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可以有效規範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佔濫用耕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8、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廣大農民羣衆有什麼好處?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保護廣大農民羣衆的合法財產權,強化農民羣衆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是維護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係,將農民與土地物權密切聯繫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爲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9、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向鄉鎮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是否本村集體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出具的材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況;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佈情況的說明等;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並註明擬佔用土地地類;
  
  (四)屬於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農村宅基地確權後想要改名怎麼辦?
  
  農村宅基地確權後想要改名怎麼辦?
  
  根據我國《房屋登記辦辦法》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①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②房屋坐落變更的;
  
  ③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④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之,爲了符合實際情況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有變化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去申請宅基地證變更。其中關於宅基地更名就在規定中有說明。
  
  11、宅基地改名是否需要提交相關資料,如何改名?
  
  申請農村宅基地證變更的程序:
  
  ①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提出申請;
  
  ② 受理;
  
  ③ 公告;
  
  ④ 審覈;
  
  ⑤ 收費;
  
  ⑥記載於登記簿;
  
  ⑦發證。
  
  12、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①登記申請書;
  
  ②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③房屋所有權證書;
  
  ④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⑥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宅基地確權後改名字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要同一個村集體;改名一定要按照相關的流程來進行,不可私自更改,有疑問建議可諮詢當地國土局或是土管所。
  
  13、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佔面積宅基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施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山東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積進行登記。其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將超佔面積標註出來,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14、怎樣認定村民“一戶一宅”的問題?
  
  對村民“一戶”認定,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爲特殊村民“戶”對待:
  
  (1)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週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係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15、村民“一戶多宅”問題怎樣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除“一戶一宅”外多佔的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對多佔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16、如何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依法確定給本農民集體成員:
  
  (1)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17、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行爲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18、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爲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徵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19、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發證?
  
  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對符合發證條件的辦理登記發證,不符合條件的不準辦理。無論是村委會分配、繼承、贈與、分戶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閒地或房屋建設未竣工的,都不準發證。
  
  20、“小產權房”可以發證嗎?
  
  小產權房是指未經批准,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及附屬配套設施,沒有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土地性質爲集體,屬於違規違法用地。《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定,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小產權房發證既無法律基礎,也無政策支持,更與我國的土地制度相違背,所以小產權房不能發證。
  
  21、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農民住宅。
  
  22、農村村民在出賣、出租房屋後,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村民在出賣房屋後,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第二部分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3、村內無宅基地可供分配,父親房宅贈與兒子的能否辦理?
  
  可以辦理,但父親不可再申請宅基地,兒子也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的規定。親兄弟之間贈與也照此辦理。
  
  24、新農村建設分配的宅基地能否發證?
  
  新農村建設是在原舊村址上實施新村建設,且佔用的土地是原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辦理宅基地申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在耕地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如果已辦理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用手續的,可以申請確權登記發證;未辦理農轉用手續的,無論規模多大,無論是哪一級批准的新農村,都不準辦理登記手續。
  
  25、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土地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26、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記?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27、“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記?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