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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確定國企負責人薪酬標準 年薪可高達5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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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確定國企負責人薪酬標準 年薪可高達55萬
本報3月1日訊國企負責人年薪最高不超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14倍。記者從今天召開的長沙市國資委工作會議上獲悉,《長沙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暫行辦法》及《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首次確定了長沙國企負責人業績考覈及薪酬定價的統一標準。根據該辦法,“國企負責人最高年薪可達55萬元”。

  “以業績論英雄”。據瞭解,今後,長沙市國資委每年都將與國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對國企負責人實行“年度考覈與任期考覈相結合”、“結果考覈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覈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覈制度。考覈業績則與國企負責人薪酬直接關聯。

  國企負責人的年薪由基薪和績效薪酬構成。其中,基薪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所在地區勞動力市場同行業指導價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如資產總額在10億以上的國企,負責人基薪爲5萬;資產總額在4億至10億之間的國企,負責人基薪爲4萬;資產總額在4000萬以下的國企,負責人基薪爲2萬。最高的是生產經營好、效益好、資產規模在10億以上的國企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人代表,年薪可達55萬元;最低的是無生產經營的留守型企業法人代表,年薪爲1.2萬元。

  此外,《暫行辦法》規定,如果國企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虛報、瞞報財務狀況,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長沙市國資委還將扣發其績效薪酬。

來源:湖南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