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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產業扶貧運行機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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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縣產業扶貧運行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完善產業扶貧運行機制,根據《江西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江西省產業扶貧運行機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開發〔2018〕11號)、《吉安市扶貧攻堅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吉安市產業扶貧運行機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吉扶字〔2018〕1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對象和範圍

第二條產業扶貧的扶持對象

1、建檔立卡貧困戶。

2、建檔立卡貧困村。

3、具有扶貧帶動功能的合作組織、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能人大戶、致富帶頭人等新型經營主體。扶貧合作組織的起始規模爲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且加入合作組織的貧困戶不少於30%,或股份制合作組織中貧困戶的股份不少於30%。

第三條產業扶貧的扶持範圍

主要扶持貧困戶參與和受益的以“四個千萬工程”爲主導產業和其他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光伏、生態、特色手工業、鄉村旅遊、休閒農業、電商扶貧、扶貧車間、服務業類項目、設施農業、水利水電開發項目,產業扶貧基地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他能夠帶動貧困戶增收的產業項目。

第四條產業扶貧的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資金直補、貸款貼息、保費補貼、資產收益扶貧、幫扶責任人攜資結對幫扶、就業技能和產業技術培訓、等。推行選準一項主導產業、打造一個龍頭、設立一筆扶持資金、建立一套利益聯結機制、培育一套服務體系的“五個一”扶持模式。

第三章利益聯結機制

第五條加強合作社與貧困戶的利益聯結。原則上有產業發展意願的貧困戶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持貧困戶以各種要素參與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支持合作社與龍頭企業以多種形式合作,力推龍頭企業、合作社、貧困戶三方聯合的模式,並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六條圍繞特色優勢產業,加快合作社的建設進程。發展壯大已建立的合作社,加快組建新的合作社。積極引導和支持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能人大戶、致富帶頭人加入到產業合作社中。支持和引導合作社根據生產經營和市場需要組建聯村或鄉鎮級合作聯社,完善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大力推行村幹部與能人帶頭領辦、村黨員主動參與、村民自願參與、貧困戶統籌參與的“一領辦三參與”產業合作形式。每個行政村、每個扶貧產業都要建立合作社。

第七條產業扶貧的利益聯結類型

1、經營性收益聯結。引導扶持經營主體發展訂單農業,提供技術服務,保底價包銷產品,幫助貧困戶就地生產創業,獲得穩定的經營性收入。

2、工資性收益聯結。扶持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在扶貧產業的生產、加工、流通各環節就地就近勞動務工,獲得穩定的工資性收入。獲得扶貧資金項目支持的經營主體,必須優先招收貧困戶勞動務工。

3、生產性收益聯結。引導扶持經營主體流轉農民土地,建設規模農業生產基地,反租倒包給貧困戶生產管理,獲得穩定的生產性收入。

4、政策性收益聯結。通過退耕還林補助、生態補償等強農惠農政策,幫助貧困戶獲得穩定的政策性收入。開發一批森林防火員、生態護林員、圖書管理員、道路管護員、治安協管員、農村保潔員等公益性崗位,讓貧困戶在家門口就業。流轉或入股的土地等資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可由貧困戶和經營主體共享。

5.產性收益聯結。利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村集體和農戶資源資產、幫扶資金等投入設施農業、生態、養殖、光伏、鄉村旅遊、扶貧車間等項目形成的資產,具備條件的可用於資產收益扶貧。資產收益扶貧所得收益,要向喪失勞動力或弱勞動力的貧困戶、貧困殘疾人戶傾斜。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八條產業扶貧項目的直補政策

對貧困戶、貧困村、扶貧合作組織發展扶貧產業的,落實產業扶貧資金獎補政策,按其發展規模(面積)將產業扶貧資金直補到貧困戶、貧困村和產業扶貧合作組織。重點圍繞井岡蜜柚、黃桃、獼猴桃等“一柚兩桃”爲主的果業,以及蠶桑、油茶、蔬菜、稻漁共生等產業,具體獎補產業、獎補辦法和獎補標準按縣政府或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制定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產業扶貧貸款的信貸政策

1、貸款利率。“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執行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對其他扶貧帶動新型經營主體的產業扶貧貸款,由銀行機構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貸款利率。

2、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一般按養殖業1年以內(含1年)、種植業1-5年,具體由合作銀行根據扶貧產業發展週期而定,原則上不超過5年。

3、貸款擔保。對貧困戶發放的“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嚴格執行“無抵押、免擔保”的政策。對其他扶貧帶動新型經營主體的產業扶貧貸款,由銀行機構根據帶動貧困戶數量確定適度擔保。

第十條產業扶貧貸款的政府支持政策

1、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對扶持對象貸款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給予部分資金直補扶持。

2、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建立“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按1:8的比例投放貸款,力爭實現全縣貸款總額達到6億元。

3、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對扶持對象使用產業貸款貼息支持,降低貸款成本。

第十一條產業扶貧貸款的貼息政策

1、貼息標準。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的“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貼息額度,每戶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對扶貧帶動新型經營主體發放的“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貼息額度,原則上每個經營主體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2、貼息利率。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00%給予貼息,實行按季度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具有扶貧帶動功能的新型經營主體“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實行按年度貼息。

3、貼息期限。根據產業扶貧貸款實際期限據實貼息,原則上貼息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產業扶貧的保險政策

1、產業災害保險。對貧困戶或扶貧合作組織發展產業設立“產業扶貧保”,降低扶貧產業自然災害、重大疫情、價格波動等各類風險,貧困戶家庭主要增收來源的種養扶貧主導產業投保面要達到80%以上。具體保險品種由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保險公司商定,但保險費率原則上要在普惠水平基礎上至少下調10%—20%。

2、扶貧貸款保險。對貧困戶戶貸戶用戶還的“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建立金融風險分攤機制,設立“信貸扶貧保”,降低貧困戶產業扶貧信貸還款風險。對貧困戶投保“信貸扶貧保”實行特惠保險費率,具體費率由縣財政局、縣扶貧辦與相關保險公司商定,原則上年平均費率爲貸款本金的2%,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2.5%,保險費率可根據年度經營情況及有關條款浮動區間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3、保費補貼。保費補貼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解決,不能從上級財政扶貧資金(含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扶貧資金)中列支。對貧困戶自願投保的各類保險扶貧,原則上可按不低於保費的80%的比例給予補貼。對履行扶貧帶貧職能的新型經營主體,按其帶動貧困戶的數量和實際效果給予保費補貼,但不得高於其保費總額的50%,其餘保費由經營主體負擔,不得轉嫁給貧困戶。

第五章風險防範機制

第十條技術風險防範機制

1、加強技術技能培訓。整合各部門培訓資源,依託現有培訓機構,結合貧困戶需求、意願和發展實際,分類設置課程和培訓標準,分產業、分層次、分崗位開展實用技術、技能培訓,提高貧困羣衆的自我發展和抵禦風險能力。

2、發揮本土技術力量作用。充分利用本地致富帶頭人、能人大戶、土專家等技術人才力量,做好對貧困戶的“傳幫帶”,實時解決技術難題,降低產業風險。

3、加強技術指導服務。依託縣、鄉產業技術專家和科技特派員團隊,深入開展扶貧產業技術指導與服務,實行貧困村產業發展技術包乾服務,建立貧困村產業發展“一對一”技術幫扶機制,確保每個發展產業的貧困戶都有專家或技術人員開展全過程技術跟蹤指導服務。

第十條市場風險防範機制

1、積極發展訂單農業。通過發展訂單農業和反租倒包等經營模式,幫助貧困戶依託新型扶持經營主體銷售渠道,通過保底包銷和簽訂防範風險協議等方式,降低市場風險,保障貧困羣衆利益。

2、大力推行產業扶貧保。積極創新保險機制、豐富保險產品、提升保險服務,量身打造精準助力貧困農戶通過發展生產實現脫貧的保險方案,提高其抵禦風險能力。

第十條小額信貸風險防範機制

1、嚴格執行貸款政策。嚴格執行“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等扶貧小額貸款政策,確保貸款運行規範、發揮效益、風險可控。

2、嚴格把握貸款用途。堅持戶貸戶用戶還方向,新增貸款資金不能用於入股企業吃利差。新增貸款資金用於合作社抱團發展使用的,要以貧困戶實際參與作爲硬性條件。堅持貧困戶自願和貧困戶參與兩項基本原則,提高貧困戶內生髮展動力。

3、嚴格控制貸款需求。加強對貧困戶、扶貧帶貧新型經營主體有效信貸需求的甄別,防範將扶貧產業貸款挪作他用等風險。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貧困戶可辦理無還本續貸業務,對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可協助其辦理貸款展期業務。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認真編制產業扶貧規劃,建立產業扶貧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列入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項目庫中選擇。

第十產業扶貧資金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和縣級財政報賬制。堅持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覈算到項目,實行專人管理、專賬覈算、專款專用,加強績效考評,完善協調統一的資金項目管理機制。

第十產業扶貧資金項目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推行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及工程審計制,基地建設項目按“綠色通道”及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合同制和項目法人制,設立項目標識牌,接受羣衆和社會的監督。

十九產業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有變更的,應按程序履行批准和備案手續。產業扶貧資金項目實施完成後,依據批准的產業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力量逐個項目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產業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涉及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相關產業扶貧的主管部門爲產業扶貧的主管部門,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項目申報審批、項目組織實施、項目統計監測等資料歸檔管理。

第二十產業扶貧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項目單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項目實施期限內無法實施的,縣農業局應當終止項目,收回資金,並按程序對項目進行調整。

第二十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套取扶貧資金的,或是違反政策規定導致項目建設出現嚴重問題、損害貧困農戶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貧資金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二十本辦法由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農業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此前印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