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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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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爲使固定資產的規劃、執行和控制作業有章可循,並達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經濟有效且迅速地達成經營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1-1
   使固定資產受到安全保護,防止遺失或被竊;
  1-2
   使固定資產可發揮其正常使用功能;
  1-3
   消除閒置固定資產,避免浪費資金。
  二、範圍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包括建築設備、電腦設備、機械設備、雜項設備、公用設備、電儀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和事務機具等九大類。
  三、經辦部門
  3-1
   管理部門:財會部爲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3-2
   維修部門:
  3-2-1生產中維修科:負責業務有關的建築設備、機械設備、儲存設備、電儀設備和雜項設備等維修。
  3-2-2總務部:負責非生產部維修科負責的其他一切固定資產的維修。
  3-2-3使用部門:保管部門、使用部門、難以劃分者,以管理部門爲使用部門。
  四、分類編號
   管理部門應按下列分類編號原則處理固定資產的分類和編號。
  4-1
   固定資產編號以8們數字編組而成,使用阿拉伯數字0,1,…8,9。
  4-2
   固定資產編號圖示:
  類別
   年度別
   入帳順序
  大額
   中額
   流水號
  在編制年度預算作業期間,各部門將下一年擬購置固定資產編列於年度預書內,經權責人覈准後據以實施。
  十
  一、請購
  11-1 使用部門擬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有關規定填寫請購單,如爲某項投資計劃而購置,應另檢附固定資產計劃書,闡明計劃名稱、編號、擬購置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使用目的、預期效果、需用日期、購置預算金額等送管理部門審查。
  11-2
   管理部門於初審時,應請其它相關部室會審。
  11-3
   經初審通過的請購單及其附件,經權責人員覈准後,使用部門在必要時應詳細填安裝場所、位置、日期等資料並將有關圖紙送交採購部門如期購置或營建部門按期施工。
  十
  二、不動產取得的處理
   建築設備等不動產,經取得所有權證書或自建房屋於建造完成後,應即辦理產權登記 ,並填寫(固定資產增加單)建卡列管。
  十
  三、動產取得的處理
   直接購入或向倉儲單位領取 移交給使用部門時,取得部門應即填寫(固定資產增加單)送管理部門不予以分類編號建卡列管,並於資產明顯位置,標示資產編號。
  十
  四、受贈取得的處理
   固定資產因其他兄弟公司無償撥入或因受贈而取得時,應填明估計價格,如原價無法查得或根本無原價者,管理部門應視需要會同專業技術人員予以估價,並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十
  五、建卡列管
  15-1
   固定資產購入或取得所有權後,管理部門根據(固定資產增加單)填寫(固定資產登記卡)或建築設備登記卡,一式三聯,第
  一、二聯管理部門留存,第三聯送維修負責部門。
  15-2
   管理部門應將登記卡按固定資產分類編號原則編號,分類規檔保管,並另設固定資產憑證袋把各項固定資產取得憑證、文件、圖紙等套入保存。
  15-3
   財會部應將登記卡作爲會計輔助分類帳使用,按法令規定定期填寫折舊金額及帳面淨值。
  15-4
   維修部門應將登記卡作爲保養資料卡使用,填寫每項固定資產的維修記錄。
  15-5
   登記卡每卡限載一項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如附屬物無法單獨計算其價值者,應合記於一卡。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運用
  
  十
  六、設備統計和管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部門不同建立《設備能力及使用狀況彙總表》,詳列各項設備名稱、廠牌、規格、適制產品(適用範圍)、數量、產量(負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價格、耐用年限、使用狀況。以掌握設備能力及使用狀況、並作有效的運用及管制。
  十
  七、設備運用規劃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配合本公司經營計劃的需要,按各項設備的特性,性能及適用範圍設定運用計劃。
  十
  八、設備運用管制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按設備運用計劃、操作規範的規定運用設備、管理部門應檢查其執行情形呈報權責主管。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保管
  十
  九、保險
  19-1
   管理部門對所經管的固定資產按本公司的保險管理政策辦理投保。
  19-2
   投保作業按《財物保險管理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
  十、保管
  20-1
   容易搬動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按放置場所分別填寫《固定資產存放明細表》一式二份,填寫該場所內所有容易搬動的固定資產編號,名稱、數量、安全維護人員姓名等資料,以利管理。
  20-2
   《固定資產存放明細》除一份自存於使用單位外,另一份應由使用單位張貼於該場所牆壁適當的位置,以便查覈。
  20-3
   重要設備的保護,應由使用單位制作標示門牌,懸掛顯眼位置,以明職責
  二十
  一、轉移
   固定資產在本公司內相互移轉調撥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一式四聯。送移入部門籤認並會同管理部門,經權責人員覈准後,第
  一、二聯送管理部門轉記入登記卡,第三聯送移入部門,第四聯由移出部門留存。移轉的固定資產出入廠區,應另依本公司《門衛管理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
  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資產擬出租或外借時,管理部門應將租借事由、內容條件。歸還期限、保持原狀義務、附屬設備明細等簽呈權責人覈准,並簽訂契約後據以辦理。其出入廠區也應按《門衛管理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
  三、閒置的處理
  固定資產因產品停止生產、加工工藝變更,設備更新等原因而閒置時,使用部門應以《閒置固定資產處理單》提報閒置原因和設備現狀連同該設備履歷資料經財會部門填記帳面價值,並擬訂處理對策後,呈權責人員覈准,據以實施。
  二十
  四、讓售
  24-1
   固定資產的讓售由管理部門將讓售固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原取得日期、金額、帳面殘值、現狀及讓售理,並根據其利用或參考市價訂出讓售底價,簽呈權責人員覈准後,據以辦理讓售。
  24-2
   固定資產的讓售以登報公開招標爲原則,如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其他方式處理時,應將理由和讓售條件呈權責人覈准後辦理。
  二十
  五、報廢
  固定資產因損壞且無修復價值時,應填寫《固定資產減損單》辦理報廢,對於呈准報廢的閒置固定資產拆除後的零件或有殘餘價值的物品,應送有關部門辦理入庫。
  二十
  六、減損
  已損壞報廢或已讓售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填報《固定資產減損單》連同相關資料送財會部門銷帳。
  二十
  七、移交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移動時,對於所管理的固定資產應按《人事管理作業辦法》的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十
  八、維修
  28-1
   管理部門應會同維修負責部門,訂立固定資產保養規定,對各項固定資產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養及整修。
  28-2
   定期保養及整修由維修部門按有關規定定期填寫《固定資產請修單》經權責人員覈准後辦理。
  28-3
   不定期的保養及整修,由使用部門發現須保養及整修時,應隨時填寫《固定資產請修單》,向管理部門申請,經權責人員覈准後辦理。
  28-4
   固定資產的保養及整修,因故鬚髮包給外部專業廠商修護時,按《採購管理作業辦法》及《門衛管理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28-5
   固定資產維修負責部門每月應定期研討各項固定資產定期維修期間長短的恰當性以及異常維修事項發生原因與改善對策,將研計結果以書面通知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配合實施。
  28-6
   管理部門應將每項固定資產的重大修護支出(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登載於登記卡以備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