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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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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規定

第一條 投保範圍


凡屬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含鐘點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關規 定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其中:
1.本市戶籍員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單位仍有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憑其保險 手冊(卡),可以不在公司繳納保險。
2.非本市戶籍員工,如在戶口所在地未辦理社會保險,一律在公司繳納國 家基本養老保險。
3.退休返聘的員工,可以不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
4.本市以外合資企業的當地員工,可參加當地社保。
5.公司駐外機構的當地聘用人員,可參加當地社保。
第二條 繳納標準
1.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工資。繳費工資總額不可 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可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2.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爲員工繳費工資的17%,其中11%進入個人帳戶,6%計共濟基金。
非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爲員工繳費工資的10%,其中7%進 入個人帳戶,3%計共濟基金。
3.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 員工個人帳戶中。

第三條 養老金的領取
1.有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繳費年限累計 爲15年),其個人帳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從共濟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費;一次 性生活費標準: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給該員工1個月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 。

2.有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 時享受月養老金,月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性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
3.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非本市戶籍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 會保險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退休前調出或辭工離開本市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按以下辦法處理 :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的,積累額全部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
當地沒有社保機構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5.退休前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