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社會保險財務的會計制度辦理本單位會計事務,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財務管理的具體規定,搞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與管理。
3.建立和健全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出納業務不得一人兼管,財務預留銀行印章由會計與出納分開保管。
4.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號,不準接受各種來歷不明的非本業務範圍內的款項,不得替外單位或個人轉移寄存資金。
5.財務人員移交,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和其他應保留的數據。
7.主動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及時向他們報送各種財務報表。
8.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