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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座談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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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座談情況彙報

7月1日中午南一採區下運輸石門風門被撞壞,於當晚組織了當班運輸隊和掘進一隊人員參加座談,追查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人。現將追查情況整理後彙報如下:

事故座談情況彙報

1、現場狀況:被撞壞的第一件風門門板是從外向裏被完全撞壞,破碎的門板、鐵夾板嵌入風門門方柱中,門方也到受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800元,風門整改更換人工費約150元。

2、根據風門的受損情況,排除是掘進一隊推出的礦車從停放車場自動滑落撞壞風門的可能(因爲撞擊力不可能這麼大),只可能是機車頂撞造成的。而車場當時風門外只有運輸隊一輛蓄電機車,掘進一隊電機車在風門裏,所以這事故責任人鎖定在當班運輸隊司機劉某和跟車員王某身上。

3、根據座談情況,風門被損壞的情況是司機劉某彙報礦調度室的。劉說當時受損風門前有矸石車5輛(根據現場風門至叉尖軌道距離這數字有誤,後由王某提供的數字是4輛、風門裏還有1輛),而道岔的閉合與南一採區提升下山車場相通的,與通往風門處的軌道是斷開的。所以據此推斷,風門的被撞情況與自己頂車無關。

4、根據掘進一隊王某某彙報,他們一共推出16個礦車出風門到運輸石門車場停放。那麼問題就在於:一、此車場和風門前的矸車位置變化情況是誰的行爲造成的?二、在劉某在此車場頂重車的過程中,此道叉處發生了什麼?所以問題的焦點人物就在於運輸隊此趟礦車的跟車員王某身上了。而當晚的座談王某沒有參加座談,連隊隊幹也聯絡不上他。於是,我們通知第二天早再次約談王某和南一提升下山車場當班掛鉤工黎某。

5、根據座談內容和現場情況,掘進一隊工人將矸車推出停放到位後即離開事故現場回掘進磧頭工作,而後用邏輯推理分析:

掘進二隊掛鉤工黎某爲了自己連隊的矸車能快走或爲擴大提升下山車場重車容車量,就擅自將掘進一隊的矸車進行了部分的轉移,將車置於風門前,並將此處叉尖斷開,讓提升下山車場軌道與運輸石門車場軌道進行了閉合,這就是運輸司機劉某看到的情況。

那麼,風門又是怎麼被撞壞的呢?就可能是因爲這些被轉移在風門前的4輛車,因風門前放置距離有限,雖然軌道閉合狀態調整後,不同的礦車軌道間的礦車安全距離是不夠的,留下的安全隱患。

而噹噹班運輸隊跟車員在事故現場調度過程中,沒有注意到這個情況,在司機常規的頂車的過程中,由閉合軌道的礦車在運行過程中掛動另一軌道風門前的礦車將風門撞壞。

6、第二天座談事故當班運輸隊跟車員王某的記錄:(1)去聯重車時發現風門被撞壞,沒有在重車道頂車。(2)、在此時現場還有掘進二隊的人(應該是掛鉤工黎某)在,我問他,他沒有說話就走了。

第(1)項與司機劉某的彙報不符;第(2)項與掘進二隊掛鉤工黎某的彙報不符(黎某彙報自己一直在車場裏段沒有過來)。

當王某在與黎某當面對質時,在黎某的責懾下王某又改稱遇見的是掘進一隊的當班人員。

當我們安排王某到掘進一隊現場從當班所有人員中指認所稱遇見的證人時,他沒有指認出是誰。

這樣,我們可以推定王某沒有真實反映現場所經歷的狀況。

7、檢查事故現場的基本數據:被破壞風門前8米的位置,過風門運行軌道與提升下山運行軌道之間已幾近沒有安全間距。王某所述風門前有4輛礦車,其礦車總長度是8米,即肯定會被向在提升下山車場重車道運行的礦車掛動並撞壞風門的。

而叉尖位置又在此位置前約4米,如果只注意道岔的話,就會使人由於沒有觀察到位,產生錯誤的頂車運行沒有問題的行爲。

8、經上述情況介紹可以推定運輸隊當班機車跟車員王某知道自己會對這起通風設施被破壞的事故負主要責任,因此沒有在座談中彙報真實情況。

9、當班機車跟車員王某座談中有兩次重複,自己沒有給出司機頂車的哨聲,怎麼可能頂車呢?暗示機車司機可能沒有按章操作,自己應免責。但介於王某沒有明確的要求核證對質,故理解認定此行爲爲兩人長期合作形成的不規範默認操作,不予採納將責任擴大化。

10、隱患處理要求:1、運輸隊立即在在此風門前安設專用阻車器。風門前不得停放礦車。

2、機車跟車員、司機必須進行教育,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跟車員在車尾履行職責,司機聽從跟車員的開、停車命令。

3、掘進二隊掛鉤工必須加強自我約束,並有配合管理好此事故叉口的礦車停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