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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抗訴申請書優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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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爲了解決自身的訴求,會選擇寫好一份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表達內心想法的一種方式,我們一定要認真思考,下面是本站小編爲您分享的申請抗訴申請書優秀5篇,感謝您的參閱。

申請抗訴申請書優秀5篇

申請抗訴申請書篇1

請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後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後,結算方式爲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2、收款收據;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化驗單;8、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爲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麼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恆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恆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爲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後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繫,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範圍內,且在聯繫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爲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於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繫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繫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爲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採納。

申請抗訴申請書篇2

申請人:劉萬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電話:13315119822

委託代理人:侯合書 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範曉玲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於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後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爲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申請人與範曉玲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爲範曉玲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範曉玲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並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爲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判歸範曉玲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爲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範曉玲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範曉玲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 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範曉玲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範曉玲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爲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範曉玲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範曉玲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範曉玲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後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 範曉玲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於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範曉玲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範曉玲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爲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 範曉玲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爲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範曉玲,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範曉玲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範曉玲。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 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於申請人的父母,並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後的判決裏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 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麼時候爲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於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於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爲了便於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爲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爲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範曉玲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於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爲止,即到孩子18週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爲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 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於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並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後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爲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範曉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爲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篇3

申請人、男、xx歲,漢族,農民,住xx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號、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峯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後,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xx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xx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20xx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裏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爲: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爲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爲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爲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爲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爲: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爲3。7畝。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篇4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後受害者不怎麼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着銷燬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麼能作爲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麼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篇5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地址________被申請機關:________司法局,地址________。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________年)下行初字第______號、________省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年)杭行終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特申請________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________市司法局投訴律師________違法違紀行爲,在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________市司法局調查處理________,並依法賠償損失。

________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後,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請人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________的決定。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________月________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後,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並沒有關於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________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於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________的違法違紀行爲。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託律師協會調查行爲,因爲有利害關係,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迴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________市律師協會的傑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爲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________了違法違紀行爲。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之外,並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麼因爲法庭開庭審理後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________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託後,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託後,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託後,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託後,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屬於《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爲”,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________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後,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後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________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爲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________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爲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________依法受理立案調查並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________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爲,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後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________。司法行政機關爲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________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________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________及________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纔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________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