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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書優秀範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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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懂得申請書在寫的過程中有哪些必然要強調的方面嗎,隨着社會的發展,大多數人接觸到申請書的地方越來越廣泛了。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爲您推薦的刑事抗訴申請書優秀範文7篇,供大家參考。

刑事抗訴申請書優秀範文7篇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原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國小教師,住南岸區四公里xx學院教師宿舍xx棟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國小校,住所地南岸區四公里廣黔路75號。

法定代表人xxx,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爲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放給教師的行爲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衆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爲,學校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的行爲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之後,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爲,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爲辦公用品發放,發放的目的是爲了申請人寫教案,並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上訴人時,或許並未作出明確的轉移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但作爲一種長期實行併爲教育界(其實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慣例,辦公用品發放給教師後,學校即不再主張對該辦公用品的所有權,教師也不負返還該辦公用品的義務。因爲作爲一種人所共知的事實,發放給教師的辦公用品會在辦公過程中被消耗。這種慣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並遵守的。對於發放教案本的被申請人而言,向申請人發放教案本的積極行爲,加上不再主張被髮放的教案本所有權的默示認知,構成了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請人通過繼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爲學校沒有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作爲一個衆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並不需要當事人另行舉證證明。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爲並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爲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放教案本後,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爲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放教案本後並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爲相一致。

二、申請人主張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判並未證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權仍屬被申請人所有,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歸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於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於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後,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爲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係,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並不能就此推論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着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係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爲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佔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爲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爲,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爲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範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定於不顧,並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於“作品”範疇,意圖爲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並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繫,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範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纔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爲。二審判決雖然認爲都教案屬於“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範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爲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抗訴申請書2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並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樑**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xx找王xx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xx與其妻湛xx在該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陳xx因病去世。陳xx去世後,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後因湛xx腿腳不方便, 湛xx的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並將租金給湛xx做零花錢用,湛xx的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於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樑**,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樑**認爲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後,被王**、陳**、湛xx知道後,並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於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xx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後沒有收回來生氣,於xxx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爲據。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後,湛xx因年歲過高並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爲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xx去世後,申請人的母親湛xx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並沒有跟隨建**生活,並列舉了證據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後,湛xx因年歲過高並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樑**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樑**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樑**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xx並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爲證。2)如果湛xx參與了協商,那爲什麼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沒有湛xx的名字,更沒有湛xx的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樑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xx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使用。因爲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爲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樑**,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樑**協商的,湛xx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商了,而且她們在協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只是說在哪裏坐起的,具體坐在哪裏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麼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塗辦案。故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樑**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樑**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後,就經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爲據。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爲請求,但實質爲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爲,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由於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並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爲是無權處分行爲,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樑**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爲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爲,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xx街道辦事處x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築工程公司(公司已註銷,現在責任主體爲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於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後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於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於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後,於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採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xx街道辦事處x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築工程公司(公司已註銷,現在責任主體爲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於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後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於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於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後,於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採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鎮******號。

被申請人:張***,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1、該協議第一條約定:xx主付井資源劃分,以原圖紙範圍南北各一半劃開(第3條);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xx主井(第1條);xx主井一切機械設備、債權和債務歸原股東安排解決,對其他礦井無關(第2條);

由此可見,該協議約定的內容是xx主井以40萬元的價格將其井下資源出賣給其他三個礦井。xx主井從中牟利40萬元而未付出任何財產代價,只是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賣出牟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將探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

該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xx主井轉讓採礦權並獲得40萬元資源補償款,未經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屬私自轉讓,轉讓合同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情形,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屬於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該協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絕對屬於無效合同。該判決認定“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完全錯誤的。

二、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將本案定爲無名合同糾紛,既是合同糾紛,就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合同法》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說,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處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判決沒有正確適用本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處理本案,而是依據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的縣級政府部門文件“xx市地質礦產局聯合辦礦程序試行辦法”認定合同的效力。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

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協議書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與xx市順義莊xx鐵礦等各礦之間簽訂的合同,被申請人張**是xx市順義莊xx鐵礦的代表人。申請人是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的代表人。原、被告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是代表各自的鐵礦簽訂協議。是職務行爲,其法律後果應當由各自所代表的鐵礦承擔。

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是“其他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xx主井”,而不是張**個人支付張**個人10萬元。

xx市徘徊鎮鳳凰山4號鐵礦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該案應當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鐵礦企業爲原、被告進行訴訟,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市人民檢察院

x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

xxxx年六月九日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於陝西省***縣,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陝西省***縣,國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劉萬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電話:***

委託代理人:侯合書 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範曉玲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於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後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爲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申請人與範曉玲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爲範曉玲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範曉玲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並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爲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判歸範曉玲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爲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範曉玲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範曉玲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 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範曉玲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範曉玲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爲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範曉玲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範曉玲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範曉玲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後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 範曉玲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於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範曉玲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範曉玲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爲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 範曉玲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爲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範曉玲,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範曉玲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範曉玲。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 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於申請人的`父母,並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後的判決裏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 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麼時候爲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於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於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爲了便於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爲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爲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範曉玲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於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爲止,即到孩子18週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爲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 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於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並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後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爲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範曉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爲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