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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創業常見法律問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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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着創業的興起,一大批初創公司誕生。那麼在這些公司運行的同時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不少的創業朋友在創業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那麼你知道創業公司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嗎?本站小編就給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新公司創業常見法律問題大全

【1】創業公司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須是同一人嗎?

答:《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須是同一人嗎?》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執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擔任。

2、執行董事跟董事長又有什麼區別?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簡單的說,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要設立董事長,而人數少規模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個董事,就是執行董事。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時存在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的。

3、同一個自然人是否只能擔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我國《公司法》並未限制同一個自然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個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於多家公司?

答:個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由此可見,一個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於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私章這集中,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鑑。

公司公章,是功能較全面的印章,稅務登記,各種行政文書,證明與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財務專用章,用於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等的用印,及財務相關文書材料中。

合同專用章,用於合同簽訂。

法人私章(非公司印章),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戶開戶、支票背書的用印。

在效力方面,公司各印章的效力都是一樣的,都代表公司意志,但是如果某種專用印章出現在不屬於其使用用途中,如合同專用章用於支票用印,則效力會產生瑕疵。

6、開辦一個電子商務網站需要什麼樣的牌照?

答:如果是B2C網站的話只要是普通網站的備案號就可以,不是強制性要ICP的,按照國家的法規解讀,網上賣東西屬於線下交易,所謂經營性是指網站本身是否有收費服務,B2C網站本身是免費的。如果本身具有收費服務的經營性網站,則需要辦理ICP,否則屬於非法經營。申請ICP經營許可證需註冊資本達到100萬以上。

7、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初創公司幾個投資人,各佔多少股份合適?

答:法律上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可自由協商確定,這種情況下的共同創始人之間的股份分配,大多數時候並不是按照出資額、技術和智慧成果來進行權衡的。這些技術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

有的團隊非常注意這些分配股權要素,事後依然出現了分崩離析;有的團隊是拍腦袋決定的股權分配,但是一直團結到勝利的最後一刻。由此可見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團隊分配股權,根本上講是要讓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裏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創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個醒,再複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於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創始人能夠開誠佈公的談論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贏得你創業夥伴的由衷認可。

8、有限責任公司多人出資建立,股東之一與其他股東發生分歧,希望退出,其餘股東應該如何處理?

答:首先,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一般情況下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公司法還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9、天使投資、VC、PE 介入企業的節點是什麼樣的?分別起什麼作用?

答:天使投資:公司初創、起步期,還沒有成熟的商業計劃、團隊、經營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資都是熟人、朋友,基於對人的信任而投資。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資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幫助創業者獲得啓動資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的投資,則除了上面的作用外,還會幫助創業者尋找方向、提供指導(包括管理、市場、產品各個方面)、提供資源和渠道。

VC:公司發展中早期,有了比較成熟的商業計劃、經營模式,已經初見盈利的端倪,有的VC還會要求已經有了盈利或者收入達到什麼規模。VC在這個時候進入非常關鍵,可以起到爲公司提升價值的作用,包括能幫助其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可,爲後續融資奠定基礎;使公司獲得資金進一步開拓市場,尤其是最需要燒錢的時候;提供一定的渠道,幫助公司拓展市場。

PE:一般是Pre-IPO時期,公司發展成熟期,公司已經有了上市的基礎,達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通常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經驗幫助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組架構,提供上市融資前所需要的資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幫助公司梳理治理結構、盈利模式、募集項目,以便能使得至少在1-3年內上市。這個時候選擇PE需要謹慎,沒有特別聲望或者手段可以幫助公司解決上市問題的PE或者不能提供大量資金解決上市前的資金需求的PE,就不是特別必要了。

10、天使投資人一般佔創業公司多少股權?

答:天使投資一般不會要求控股,10%左右是一般尺度,小於5%或大於30%是出現概率較低的情形。

【2】創業公司各個階段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初創期

1、合夥協議

創業團隊在公司註冊前,需要簽訂“股東協議”,這是未來公司運營的基石。由於初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係密切的親戚、同學或朋友,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準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公司基礎打不好,其它都是空中樓閣,微不足道。

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導致創業中途失敗。

爲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在創業伊始通過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來明確各個創業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這些制度性文件能夠有效地避免和解決以後利益分配不公,債務承擔不平的問題。

創業者可以就各自佔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夥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在制定協議環節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2、勞資問題

沒有規範的公司制度,容易引發勞資糾紛。創業公司大多機構簡單,沒有充足的資金,沒有規範的管理制度,這些都決定了創業型企業首先面臨的不是賺錢的問題,而是能否活下來和活多長的問題。創業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減少成本、創造利潤上。恰恰相反,國家制定《勞動合同法》的本意是爲了保護工人利益,這正好與創業時期企業降低成本的需求相矛盾。因此,這也決定了企業對法律的需求主要體現在解決員工勞動爭議糾紛方面。

二、成長期

企業經歷過創始期的艱難,終於存活下來,有穩定的客戶,開始步入正軌,進入成長期。這個時期的公司內部管理相對規範,這個階段公司主要協調對外商業關係,所以對法律的需求主要表現在合同事務方面。比如,需要和經銷商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或“買賣合同”,服務業需要和客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諮詢合同”。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簽訂“貸款合同”,或者從股東處貸款需要簽訂“股東貸款協議”。

公司在這個階段可能會引入新的投資者,甚至是VC/PE這樣的專業投資者。如果只是一般的投資者,那麼只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可但如果是VC/PE,需要簽訂一系列複雜的“投資協議”並調整公司架構。這個時候需要專業律師來協助公司處理專項法律服務。

三、成熟期

經歷了前幾輪大浪,能留下的企業已經是百經沙場的高手了,有實力去吞併小公司或者引入大量投資實現規模擴張,這個階段主要體現在融資投資兩個方面,企業融資主要是利用資本市場即股票和債券融資。

企業擴張主要是採用多元化投資、戰略投資、併購擴張三種商業模式,會涉及投融資方案設計與法律風險分析,擬定“股權收購協議”或“資產收購協議”,這些合同的條款都非常複雜,而且簽約前需要律師和財務人員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公司需要聘請有經驗的併購律師,提供關於併購的專項法律服務。

除了外部律師外,公司內部也需要建立法務部處理日常事務,處理商務談判,法律文件草擬,勞動關係處理等,並做出法律風險預警。

四、上市期

上市階段需要和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公關公司簽訂非常複雜的專業服務合同,這個階段公司肯定已經聘請了專業的證券律師,不細說。

【3】創業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更合理

股權分配時,平均主義是一種不健康的結構。一些創始人富於理想主義,總希望有股權,平均分。比較常見的是3個創始人,每人30%多,或者2個創始人,五五分,但這些都是不健康的結構。原因在於,團隊中沒有一個說話絕對算數,在面臨重大決定時也容易出現問題。所以,在融資前創業公司就需要把公司的結構調整到一個相對健康的狀態。

股權分配涉及到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期權計劃,也就是股權激勵計劃。業內比較普遍的情況,一般是在A輪以後發放期權,通常在12.5%--17.5%之間,很少會達到20%。而且根據此前的案例來看,15%是在投資後,例如,A輪後VC佔20%,期權15%,所有的創始人佔65%。這樣分配,創始人能佔據主導,控制公司主要方向。

此外,給員工分股時通常的做法是,設立一年或半年的考驗期,考驗期合格才能獲得期權。按照互聯網公司的慣例,一般是分期4年分發到員工,即每年給25%。而在中國《公司法》的規定中,並沒有期權一說,這時我們通常把員工的股權在投資協議里約定,例如15%由一個創始人代持,並逐漸落實經過兩年後爲員工做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是將來設立一家子公司作爲股權激勵的平臺。不太得益的做法是,公司一開始就把員工在工商登記爲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