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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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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關係現在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轉讓方式,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也使宅基地的轉讓變的更加流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國家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也使證明農村居民身份的一種方式。想要轉讓宅基地應該需要知道宅基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些法律法規。你有了解都市又瞭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宅基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些法律法規,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宅基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些法律法規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爲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爲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的法律依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爲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爲有效。因爲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爲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爲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處分,而農民的處分行爲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只是在轉讓的過程中國一些弱勢羣體應該至於保障自己的權利。一方用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合同這無效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所以大家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應該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