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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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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電話號碼:;
  代表人: 職務:;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 址: 電話號碼:;
  代表人: 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 取得土地使用權,自願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並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轉讓地塊的四至、面積和年限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系 國( )第號、位於永城市東方大道與文化路東南角 ,用途爲 用地 。土地所有權歸 國家 所有。
  該地面積爲 10畝,計 6666.7平方米。
  四至:東至 ,南至 。
  西至,北至。如附圖所示。
  第五條 本合同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甲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餘年期使用權。
  第六條 轉讓年限自 2011年 2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止,共 年月。
  第七條 同時轉讓地上的附屬物。
  附屬物名稱:,數量: 。
  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平方米。
  附屬物結構:,價款: 元。
  有否典押: ,是否出租: 。
  第三章 土地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爲每平方米 元,總額爲元,附屬物 元。二項共計 元,以人民幣計價。
  第九條 除乙方負責土地出讓金及政府規費外,乙方給甲方的補償費用萬元。a、以乙方名義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乙方付甲方 萬元。b,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完成後乙方付甲方 萬元,c工程開工建築建設完成後乙方付甲方 萬元。
  第十條 以上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轉讓費、契稅等辦理過戶的一切費用。土地出讓手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的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包括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以乙方的名義辦理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3日內甲方應將公司名下的有關土地資料和審批文件交給乙方。另外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有關變更文件報送土地主管部門,並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土地過戶變更手續。
  第四章 土地使用的再轉讓
  第十三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規定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規定的地塊內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再轉讓。
  第十四條 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權中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十五條 乙方在受讓年限內,如需改變甲方原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日支付總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如有損失的還應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十七條 甲方由於過失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遷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賠。按本合同第十九條辦理。
  第六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除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時本合同無追溯力。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生效與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正式形成的其他書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時送給 等單位備查。
  其他約定:1、 甲方所辦理的建築規劃手續面積不低於7萬平米。
  2、乙方給甲方賠償的建築面積12000平米。
  3、甲方負責拆遷及費用,負責協調周邊的一切關係及費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代 表 人: (簽字) 代 表 人: (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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