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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報告範文3篇 案例分析報告範文:深度解讀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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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報告範文3篇 案例分析報告範文:深度解讀成功之道

第1篇

林某國中畢業後,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並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爲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着。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並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牆進入麪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牀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並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後,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爲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後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後背並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並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後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後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爲僅僅是爲了能逃離現場,這裏一些過激的行爲更多的是出於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未遂行爲人爲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的規定,如果行爲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爲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祕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後採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爲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髒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於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髒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爲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爲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犯盜竊等罪,行爲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爲,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爲,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實行了犯罪,由於陳某喊叫,即由於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爲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爲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爲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爲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爲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於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髒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後的刑法爲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覆》關於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爲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後刑法爲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爲,雖未達到squo;數額較大squo;,但爲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鉅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爲盜竊目標的,才定罪並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爲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未遂行爲人爲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的規定,如果行爲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搶劫罪的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爲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是於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爲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爲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凶器,於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着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爲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爲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爲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爲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於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爲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爲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爲,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爲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爲,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爲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爲了擺脫抓捕、儘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爲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於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爲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爲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牆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並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後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牀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祕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後採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爲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徵,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徵,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徵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爲搶劫罪並符合其的五點特徵,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於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覆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並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爲,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爲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爲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爲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後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爲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爲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爲被告人林某無罪。

案例分析報告範文3篇 案例分析報告範文:深度解讀成功之道 第2張

第2篇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後,羣衆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爲: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膕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繫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膕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鑑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鑑定書),結論爲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爲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7、受害者出院後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麼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麼(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瞭: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採納。

該鑑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鑑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鑑定該鑑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依據t;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爲30元:期間爲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爲(30×15﹦450)450元。

7、受害者出院後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麼?

受害者出院後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爲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麼(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後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鑑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 山東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爲:在縣境內出差3元;在省轄地級市、行署轄區內出差6元;在省內其他地區出差 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篇

20xx年2季度,宜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我市生產的工業類、食品類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同時完成了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下達的省級專項監督抽查任務。現將抽查結果及原因分析報告如下:

2季度共抽查670批次產品,其中合格637批次,不合格33批次,抽查合格率爲95%。抽查合格率環比上升5個百分點,同比上升6.05個百分點。

其中,抽查工業產品類254批次產品,合格246批次,不合格8批次。抽查合格率爲96.8%,環比上升4.8個百分點,同比上升6.8個百分點。

抽查食品類416批次產品,合格391批次,不合格25批次。抽查合格率爲94%,環比上升7個百分點,同比上升6.2個百分點。

總體來看,我市今年2季度工業產品、食品類產品監督抽查合格率,環比、同比均有明顯提高。

工業類不合格產品,主要有傢俱和部分紙製品等,不合格指標分別是尺寸和強度。傢俱的尺寸不合格主要是由於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加工精度不夠以及不夠細緻所造成。紙製品強度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產工藝控制不嚴以及少數企業爲了降低成本偷工減料,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原料所造成。少量化工產品出現了細度等指標的不合格,主要是因爲加工工藝不完善所造成。

食品類不合格產品,主要是糕點、飲料以及小食品,不合格的主要指標是衛生指標中的細菌和外包裝標籤。造成微生物指標超標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企業的生產環境較差;滅菌、灌裝設備不符合要求;生產人員個人衛生差;包裝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等。企業對相關產品標籤等知識缺乏,忽視了產品的外包裝要求,特別是剛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於證後監管的工作不太熟悉,普遍忽視了對產品外包裝的要求,對標籤上的相關內容標註不夠完善等原因,導致了整個產品不合格。部分企業對相關產品的標準知識學習程度不夠,外包裝標識依然使用的是過期或者作廢的標準造成了標籤不合格。

今年2季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上升的原因,主要在於:

一是市政府“質量興市”戰略的深入實施,有力地推動了宜昌全市的質量工作。

二是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生產過程控制有所提高和加強。

三是質監等職能部門切實加大了服務力度,嚴格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取得了較好效果。

根據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於開展飲料及乳製品等11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通知 》(鄂質監監函[20xx] 84號)精神,2季度宜昌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宜昌、荊門區域生產企業及流通領域飲料、乳製品,開展了專項監督抽查任務。

本次共抽查49家企業各種飲料108批次,涉及到大型企業7家;中型企業6家;小型企業36家。不合格14批次,批次合格率87.0%,按照新統計方法計算合格率98.9%。

此次抽查結果共有14批次產品不合格,主要不合格指標是標籤(9批次)、可溶性固形物(5批次)、總酸(4批次)、酵母(1批次)。標籤不合格主要集中在部分企業未能按照gb7718-20xx標準的要求標示配料清單,產品中添加了防腐劑、甜味劑、色素但是標籤上卻沒有明示,這主要是企業對相關標準規定的學習不夠所致。可溶性固形物和總酸是飲料中的重要指標,主要由白砂糖和檸檬酸的含量來體現,對於改善飲料的口感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這兩個指標不合格主要是企業爲了節約成本,不按規定添加檸檬酸和白砂糖造成的。酵母不合格可能是由於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消毒殺菌環節出現問題或者是在包裝運輸環節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本次專項監督抽查情況表明,宜昌和荊門區域飲料質量狀況比較穩定,特別是宜昌流通領域僅有1批次產品標籤不合格,其中大型企業的合格率爲100%。這一結果說明,經過多年的發展以及政府的引導、服務,宜昌絕大多數企業能夠規範自己的生產行爲並對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學習和改進,少部分中小型企業則需要加強這方面的學習和管理,以求生產出合格的產品。

2季度我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環比同比均有上升,呈現良好態勢,但我們不能盲目樂觀。能否保持這一良好勢頭,確保全市產品質量安全,還需要繼續抓緊抓好各項工作。

(一)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質量興市”戰略,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職能作用,全面加強全市產品質量工作。

(二)依法開展後處理工作,對後處理結果進行檢查分析,向所在地政府報告後處理工作落實情況。

(三)組織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負責人進行質量工作培訓,着重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及“質量興市”戰略,使企業負責人進一步明確自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承擔的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不斷強化各企業從業人員的質量意識,以自覺行動,從源頭抓起,保證產品質量的穩定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