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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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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加強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高效,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省委經濟運行應急保障指揮部《保居民就業工作方案》(〔2020〕2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在留足本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資金和應對失業風險的資金基礎上,從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中安排用於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專項資金。

如國家出臺涉及上述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或取消東部七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資金支持政策。

第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8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按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層次,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第五條  各級要統籌使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形成支持就業創業資金合力,提高資金整體效率。

失業保險基金備付能力不足、無法從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中足額安排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可以通過增加一般公共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專款專用,資金申領程序要科學、嚴密,支付程序要陽光、透明、快捷,要與就業補助資金分賬管理,嚴格按規定用途、範圍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七條  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狀況,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可以從本級失業保險基金結餘中安排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

第八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主要用於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獎補、創業型城市和街道(社區)獎補、創業訓練營補助、創業典型人物獎勵(創業大賽獎補)、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運營補貼、創業孵化補貼、鄉村振興勞務基地一次性獎補、家庭服務業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獎補、創業服務補助、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各級可以統籌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用於落實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補貼對象及申請、審覈、撥付程序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86號)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市(設區的市,下同)自行制定。

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所需材料中的財務報表,可更換爲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小微企業認定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公佈的小微企業名錄進行查驗比對,劃型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下同)。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按規定貼息。對當年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含中央及省市縣政府出臺的扶持創業擔保貸款),按照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省級承擔部分,由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中央和省級分擔比例、具體扶持內容及資金申請撥付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補助。對依據《山東省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認定和培育獎勵實施細則》認定的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根據其就業創業服務成果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爲各類創業羣體和機構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經營場地租金減免、創業創新服務機構引進補助以及綜合體管理運行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有條件的市可以參照省裏做法,制定市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認定培育及獎補辦法,所需獎補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

第十二條  創業型城市、街道(社區)獎補。對認定的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街道(鄉、鎮)、省級創業型社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5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創業型城市、街道(社區)獎補資金主要用於落實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和開展創業工作,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評估認定的市級創業型縣(市、區)、創業型街道(鄉、鎮)和創業型社區給予一次性獎補,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第十三條  創業訓練營補助。選拔有持續發展和領軍潛力的初創企業經營者,開展以一對一諮詢、理論培訓、觀摩實訓和對接服務爲主要內容的創業訓練營活動。省級創業訓練營按照每人不超過1.5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承擔省級創業訓練的機構申請創業訓練營補助時,應當提供培訓人員報名申請表、培訓人員花名冊和身份證複印件、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等資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覈後,按照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訓練營活動,補貼標準和撥付程序由各市自行制定,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第十四條  創業典型人物獎勵(創業大賽獎補)。對每年新評選的“山東省大學生十大創業之星”“山東省十大返鄉創業農民工”“山東省十大創業導師”分別給予5萬元獎勵,對“山東優秀大學生創業者”給予每人1萬元獎勵;對“山東省創業大賽”前十名,根據獲獎等次(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高到低分別給予20萬、10萬、8萬、5萬元獎勵。創業典型人物獎勵資金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覈後,按照規定支付到獲獎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市級創業典型人物獎勵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第十五條  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運營補貼。對經年度考評合格的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根據運營情況給予最高50萬元的運營補貼,具體考評辦法和資金撥付辦法另行制定。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運營補貼主要用於爲入駐單位(實體)提供創業服務、經營場地租金減免以及管理運行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有條件的市可以制定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運營補貼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

第十六條  創業孵化補貼。對地方依法設立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可按實際孵化成功企業戶數給予創業孵化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

第十七條  鄉村振興勞務基地一次性獎補。根據國家和省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銜接部署要求,各市可以認定一批吸納鄉村低收入人員的鄉村振興勞務基地,使用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給予一次性獎補,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家庭服務業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獎補。對認定的家庭服務業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基地項目培訓及規範化、職業化發展,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九條  創業服務補助。各市可以根據創業服務效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返鄉創業服務站、創業導師,以及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的創業大賽等創業活動給予補助,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具體辦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每年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全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按照山東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一條  加強信息審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覈。各市通過部門內部、系統內部或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加強預算管理。各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編制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預算,經審覈後列入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加強預算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資金使用要求對有關支出項目進行審覈後,會同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補助資金文件,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後,按照規定支付。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通過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撥付至各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再按照規定撥入同級財政專戶,根據支出需求,通過各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安排支出或對下級撥款。省本級項目支出,通過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撥付至項目單位。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預算執行責任制,及時審覈撥付資金,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強化資金績效管理,對績效低下項目及時清退。

第二十四條  加強決算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和說明,確保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審覈彙總後的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支出列入失業保險基金決算“其他促進就業支出”,並在相應明細附表中填列,按照規定報送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加強績效管理。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績效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開展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爲下年度資金預算安排與創業帶動就業扶持項目設置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不得用於部門(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或者變相用於房屋建築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支出。個人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獎勵資金,具體用途由申請人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並及時進行通報,共同研究解決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使用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相關信息記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行聯合懲戒;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截留、擠佔、挪用、貪污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

擅自改變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用途的;

擅自改變支出範圍和標準的;

虛報、冒領、騙取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發

校覈人: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