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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覈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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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覈暫行規定

第一條 爲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併爲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覈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覈的範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 考覈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覈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覈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覈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覈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覈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覈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考覈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爲基本依據,具體標準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覈標準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 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覈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爲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爲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爲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職員考覈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覈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 工人考覈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 年度考覈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覈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覈,實行領導與羣衆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覈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

第十二條 考覈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覈。

第十三條 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和年度考覈。平時考覈隨時進行,由被考覈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檢查。年度考覈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覈以平時考覈爲基礎。

第十四條 年度考覈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覈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羣衆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覈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覈等次意見。

(三)考覈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覈意見,進行審覈。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覈等次。

(五)將考覈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覈人。

考覈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覈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覈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覈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覈組織申請複覈,考覈組織在十日內提出複覈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複覈結果仍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複覈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年度考覈工作結束後,考覈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考覈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覈中被確定爲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覈被確定爲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覈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 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覈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覈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覈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覈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 考覈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年度考覈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覈委員會或考覈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覈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覈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覈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考覈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度考覈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覈工作;

(三)審覈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覈評語以及提出的考覈等次意見;

(四)審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覈結果不服的複覈申請。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覈委員會或考覈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覈。對考覈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爲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覈工作審覈備案制度。審覈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覈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覈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覈。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