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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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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發生事故,後果極其嚴重。爲了確保安全生產,首先必須做好預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因素。從理論上講,使可燃物質不處於危險狀態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這兩項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災和化學爆炸事故的發生。

最全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但在實踐中,由於生產條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僅採取一種措施是不夠的,往往需要採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產過程的安全程度。另外,還應考慮其他輔助措施,以便在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減少危害的程度,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須全面考慮的問題。

1.防止可燃可爆系統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質、助燃物質(空氣、強氧化劑)、引燃能源(明火、撞擊、熾熱物體、化學反應熱等)同時存在;防止可燃物質、助燃物質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極限範圍內)與引燃能源同時存在。

爲防止可燃物與空氣或其他氧化劑作用形成危險狀態,在生產過程中,首先應加強對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難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其次是防止空氣和其他氧化性物質進入設備內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與空氣混合。

(1)取代或控制用量。

(2)加強密閉。

(3)通風排氣。

(4)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爲預防火災及爆炸災害,對點火源進行控制是避免燃燒三要素同時存在的一個重要措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撞擊、絕熱壓縮、化學反應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雷擊和光熱射線等。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場所,對下列着火源應引起充分的注意,並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溫表面。

(2)摩擦與撞擊。

(3)防止電氣火花。

(二)電氣安全技術措施

爲防止人體直接、間接和跨步電壓觸電(電擊、電傷),應採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護系統

按電源系統中性點是否接地,分別採用保護接零系統或保護接地系統。在建設項目中,中性點接地的低壓電網應優先採用TN—S,TN—C—S保護系統。

2.漏電保護

按《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13955—1992)的要求,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TN,TT保護系統中,在規定的設備、場所範圍內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部分標準稱爲漏電流動作保護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和實現漏電保護器的分級保護。一旦發生漏電,切斷電源時會造成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裝置和場所,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

3.絕緣

根據環境條件(潮溼、高溫、有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金屬佔有係數大的工作環境,如:機加工、鉚工、電爐電極加工、鍛工、鑄工、酸洗、電鍍、漂染車間和水泵房、空壓站、鍋爐房等場所)選用加強絕緣或雙重絕緣(Ⅱ類)的電動工具、設備和導線;採用絕緣防護用品(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墊等)、選用不導電環境(地面、牆面均用不導電材料製成);上述設備和環境均不得有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裝置。

4.電氣隔離

採用原、副邊電壓相等的隔離變壓器實現工作迴路與其他迴路電氣上的隔離。在隔離變壓器的副邊構成一個不接地隔離迴路(工作迴路),可阻斷在副邊工作的人員單相觸電時電擊電流的通路。

隔離變壓器的原、副邊間應有加強絕緣,副邊迴路不得與其他電氣迴路、大地、保護接零(地)線有任何連接;應保證隔離迴路(副邊)電壓U≤500 V、線路長度L≤200m,且副邊電壓與線路長度的乘積U·L≤100 000Vm;副邊迴路較長時,還應裝設絕緣監測裝置;隔離迴路帶有多臺用電設備時,各設備金屬外殼間應採取等電位連接措施,所用的插座應帶有供等電位連接的專用插孔。

5.安全電壓(或稱安全特低電壓)

直流電源採用低於120V的電源。交流電源用專門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具有同等隔離能力的發電機、獨立繞組的變流器、電子裝置等)提供安全電壓電源(42 V,36 V,24 V,12V,6V),並使用Ⅲ類設備、電動工具和燈具。

應根據作業環境和條件選擇工頻安全電壓額定值(即在潮溼、狹窄的金屬容器、隧道、礦井等工作的環境,宜採用12V安全電壓)。

用於安全電壓電路的插銷、插座應使用專用的插銷、插座,不得帶有接零或接地插頭和插孔;安全電壓電源的原、副邊均應裝設熔斷器作短路保護。當電氣設備採用24V以上安全電壓時,必須採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6.屏護和安全距離

(1) 屏護包括屏蔽和障礙,是指能防止人體有意、無意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遮欄、護罩、護蓋、箱匣等裝置,是將帶電部位與外界隔離,防止人體誤人帶電間隔的簡單、有效的安全裝置。例如:開關盒、母線護網、高壓設備的圍欄、變配電設備的遮欄等。

金屬屏護裝置必須接零或接地。屏護的高度、最小安全距離、網眼直徑和柵欄間距應滿足(防護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中的規定。

屏護上應根據屏護對象特徵掛有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設置聲、光報警信號和連鎖保護裝置,當人體越過屏護裝置接近帶電體時,聲、光報警且被屏護的帶電體自動斷電。

(2)安全距離是指有關規程明確規定的、必須保持的帶電部位與地面、建築物、人體、其他設備、其他帶電體、管道之間的最小電氣安全空間距離。安全距離的大小取決於電壓的高低、設備的類型和安裝方式等因素,設計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距離規定;當無法達到安全距離時,還應採取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7.連鎖保護

設置防止誤操作、誤人帶電間隔等造成觸電事故的安全連鎖保護裝置。例如:變電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鎖、雙電源的自動切換連鎖保護裝置、打開高壓危險設備屏護時的報警和帶電裝置自動斷電保護裝置、電焊機空載斷電或降低空載電壓裝置等。

(三)機械傷害防護措施

1.採用本質安全技術

(1)避免銳邊、尖角和凸出部分。在不影響預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機械設備及其零部件應儘量避免設計成會引起損傷的銳邊、尖角以及粗糙的、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較突出的部分。金屬薄片的棱邊應倒鈍、折邊或修圓,可能引起刮傷的開口端應包覆。

(2)安全距離的原則。利用安全距離防止人體觸及危險部位或進入危險區,是減小或消除機械風險的一種方法。在規定安全距離時,必須考慮使用機器時可能出現的各種狀態、有關人體的測量數據、技術和應用等因素。

(3)限制有關因素的物理量。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根據各類機械的不同特點,限制某些可能引起危險的物理量值來減小危險。例如,將操縱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會因破壞而產生機械危險;限制運動件的質量或速度,以減小運動件的動能;限制噪聲和振動等。

(4)使用本質安全工藝過程和動力源。對預定在爆炸環境中使用的機器,應採用全氣動或全液壓控制系統和操縱機構,或“本質安全”電氣裝置,也可採用電壓低於“功能特低電壓”的電源,以及在機器的液壓裝置中使用阻燃和無毒液體。

2.限制機械應力

機械選用材料的性能數據、設計規程、計算方法和試驗規則,都應該符合機械設計與製造的專業標準或規範的要求,使零件的機械應力不超過許用值,保證安全係數,以防止由於零件應力過大而被破壞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發生;同時,通過控制連接、受力和運動狀態來限制應力。

3.材料和物質的安全性

用以製造機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間不得危及面臨人員的安全或健康。

4.履行安全人機工程學原則

在機械設計中,通過合理分配人機功能、適應人體特性、人機界面設計、作業空間的佈置等方面履行安全人機工程學原則,提高機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體力消耗和心理壓力盡量降到最低,從而減小操作差錯。

5.設計控制系統的安全原則

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典型的危險工況有意外啓動、速度變化失控、運動不能停止、運動機器零件或工件飛出、安全裝置的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統的設計應考慮各種作業的操作模式或採用故障顯示裝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進行干預的措施,並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1)機構啓動及變速的實現方式。機構的啓動或加速運動應通過施加或增大電壓或流體壓力去實現,若採用二進制邏輯元件,應通過由“0”狀態到“1”狀態去實現;相反,停機或降速應通過去除或降低電壓或流體壓力去實現,若採用二進制邏輯元件,應通過“1”狀態到“0”狀態去實現。

(2)重新啓動的原則。動力中斷後重新接通時,如果機器自發啓動會產生危險,應採取措施,使動力重新接通時機器不會自行啓動,只有再次操作啓動裝置機器才能運轉。

(3)零部件的可靠性。這應作爲安全功能完備性的基礎,使用的零部件應能承受在預定使用條件下的各種干擾和應力,不會因失效而使機器產生危險的誤動作。

(4)定向失效模式。這是指部件或系統主要失效模式是預先已知的,而且只要失效總是這些部件或系統,就可以事先針對其失效模式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5)關鍵件的加倍(或冗餘)。控制系統的關鍵零部件可以通過備份的方法,即當一個零部件萬一失效,用備份件接替以實現預定功能。當與自動監控相結合時,自動監控應採用不同的設計工藝,以避免共因失效。

(6)自動監控。自動監控的功能是保證當部件或元件執行其功能的能力減弱或加工條件變化而產生危險時,以下安全措施開始起作用:停止危險過程,防止故障停機後自行再啓動,觸發報警器。

(7)可重編程序控制系統中安全功能的保護。在關鍵的安全控制系統中,應注意採取可靠措施,防止儲存程序被有意或無意改變。可能的話,應採用故障檢驗系統來檢查由於改變程序而引起的差錯。

6.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防護是通過採用安全裝置、防護裝置或其他手段,對一些機械危險進行預防的安全技術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機器在運行時產生各種對人員的接觸傷害。

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有時也統稱爲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的重點是機械的傳動部分、操作區、高處作業區、機械的其他運動部分、移動機械的移動區域,以及某些機器由於特殊危險形式需要採取的特殊防護等。採用何種手段防護,應根據對具體機器進行風險評價的結果未決定。

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滿足與其保護功能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結構的形式和佈局設計合理,具有切實的保護功能,以確保人體不受到傷害。

(2)結構要堅固耐用,不易損壞;安裝可靠,不易拆卸。

(3)裝置表面應光滑、無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險,不應成爲新的危險源。

(4)裝置不容易被繞過或避開,不應出現漏保護區。

(5)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使人體各部位(特別是手或腳)無法接觸危險。

(6)不影響正常操作,不得與機械的任何可動零部件接觸;對人的視線障礙最小。

(7)便於檢查和修理。

(四)起重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

起重吊裝作業潛在的危險性是物體打擊。

如果吊裝的物體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強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斷裂、吊鉤損壞或違反操作規程等發生吊物墜落,除有可能直接傷人外,還會將盛裝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強的物件包裝損壞,介質流散出來,造成污染,甚至會發生火災、爆炸、腐蝕、中毒等事故。

起重設備在檢查、檢修過程中,存在着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等危險性,汽車吊在行駛過程中存在着引發交通事故的潛在危險性。

(五)廠內運輸安全對策措施

(1)着重就鐵路、道路線路與建築物、設備、大門邊緣、電力線、管道等的安全距離和安全標誌、信號、人行通道(含跨線地道、天橋)、防護欄杆,以及車輛、道口、裝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設施提出對策措施。

(2)根據《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1994)、《工業企業鐵路道口安全標準》(GB/6386—1986),《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範》(CB/10827—1989)和各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提出其他對策措施。

(3)化學危險品貯運安全對策措施。

①危險貨物包裝應按《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190—1990)設標誌;

②危險貨物包裝運輸應按《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CB/12463—1990)執行;

③應按《化學危險品標籤編寫導則》 (GB/T 15258—1994)編寫危險化學品標籤;

④應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對上述物質進行妥善貯存,加強管理;

⑤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1996)編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包括標識、成分及理化特性、燃燒爆炸危險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性、急救、防護措施、包裝與儲運、泄漏處理與廢棄等八大部分。化學危險品的作業場所、管理及使用應遵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1996)的附錄1至附錄4執行;

⑥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例如,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氰化物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六)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並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

(3)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保障機制。

(七)安全培訓和教育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2)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