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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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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後,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部門”)的備案。
第二條 蘇州市建設局委託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受理城區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備案工作,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理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備案。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內容,包括:
1、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見附件一);
2、建設工程相關各方履行安全責任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責任書;
3、各專項施工方案計劃,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及專家審查論證計劃表;
4、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其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2)總進度計劃;
(3)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
(4)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計劃;
(5)擬進入現場施工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計劃(型號、數量、時間);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費用及使用計劃;
(7)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和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
6、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關操作證;
7、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8、工程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名單及崗位證書;
9、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名單。
建設單位應承諾報送資料的真實、有效。
第四條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資料報送“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相關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資料,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向“監督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
3、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六條 “監督部門”在接到備案材料後,對符合備案要求的給予備案。
第七條 對建設單位不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未報送安全施工措施資料或未通過備案的,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對不按規定呈報備案擅自開工的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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