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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風險應急預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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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爲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小編整理的自然災害風險應急預案,歡迎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自然災害風險應急預案參考


爲全面落實《鹽邊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縣民政局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的工作職責,確保救災應急工作高效、規範、有序進行,制定本救災應急預案。

一、救災預警響應

(一)啓動條件

  1.根據承擔災情預警部門發佈的一鄉(鎮)或者多鄉(鎮)行政區域內,具有發生自然災害的風險,並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急需應對的情形。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啓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啓動鹽邊縣民政局救災預警響應。有關部門發佈災情預警信息後,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各鄉(鎮)民政辦溝通確認,與應急辦、農牧、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溝通信息,根據收集的信息提出響應建議,報分管局長審定後,送縣減災委副主任、主任簽發。

(三)響應措施

救災預警響應啓動後,縣民政局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

一、災情管理

(1)與縣應急辦、農牧、水利、國土、氣象、地震、林業等部門和相關鄉(鎮)溝通了解災害風險的發展變化情況;

(2)根據瞭解的信息和相關歷史數據分析評估災害風險可能造成的實際危害,特別是對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

(3)災害發生後,指導災區鄉(鎮)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統計制度》及時、準確、規範上報動態災情。

二、預警發佈和應急準備

縣減災委辦公室具體工作:

(1)根據即將發生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關鄉(鎮)發出災害風險預警信息,提出應對的要求;

(2)縣民政局做好救災物資儲備調運準備,通知相關鄉(鎮)做好救災、救援應急物資準備工作,必要時,可以啓動與當地鐵路、公路、民航等部門,以及物流式物資儲備點應急聯動機制,保證救災物資隨時可以調運;

(3)向縣財政局、縣政府應急辦等相關部門通報災害預警有關情況;

(4)視情況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瞭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的情況;

(5)做好啓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後或演變爲災害後,救災救濟科及時收集覈實災情,並根據災害損失程度提出救災預警響應終止或啓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分管副局長審覈後,送局長審批。

二、救災應急四級響應

(一)啓動條件

一、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10%以上,或1.5萬人以上。

二、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

(三)響應措施

一、人員保障

響應啓動後,局救災值班室加強值班力量,實行24小時值班。

二、災情管理

(1)接到災情報告2小時內編髮《災情報告》,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同時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民政局局長、副局長、各黨組成員;

(2)災情發生後,每4小時與災區各鄉(鎮)聯繫一次,每日11:00時前彙總各地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報分管副局長指示,及時與縣政府災害管理相關部門溝通情況,視情況向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報告,直到災情基本穩定;

(3)災情結束後,向縣政府、省、市民政部門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三、緊急救助

救災救濟處具體工作:

(1)災情發生後,由縣民政局副局長帶領工作組赴災區慰問災民,覈查災情,瞭解救災工作情況和各鄉(鎮)的救助能力與災區需求,落實縣委、縣政府、省民政廳、市民政局關於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各鄉(鎮)政府申請,商縣財政局按照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及時會同縣財政局按程序申請和下撥上級和本級救災應急資金;

(3)災情發生後,根據情況,向災區調撥縣級救災儲備物資;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規範使用;

(5)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受災鄉(鎮)政府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會同縣財政局按程序申請和下撥中央、省、市農戶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及其他專項救助資金。

四、救災捐贈

縣慈善會負責,視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1)指導災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2)向社會發布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

(3)定期公告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四)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四級響應,報告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

三、救災應急三級響應

(一)啓動條件

一、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 2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2萬間(或5000戶)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2.5萬人以上。

二、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三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三級響應狀態。

(三)響應措施

一、人員保障。

三級應急響應啓動後,縣民政局救災值班室加強值班力量,實行24小時值班。

二、災情管理

(1)接到災情報告2小時內編髮《災情報告》,報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同時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2)災情發生後,每4小時與受災鄉(鎮)聯繫一次,每日11:00時前彙總各地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及時與縣政府災害管理相關部門溝通情況,視情況向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報告,直到災情基本穩定;

(3)災情結束後,向縣政府、省、市民政部門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三、緊急救助

(1)災情發生後,由縣民政局領導帶領工作組12小時內赴災區慰問災民,覈查災情,瞭解救災工作情況和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與災區需求,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關於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指導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鄉(鎮)政府申請,制定縣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商縣財政局,按照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及時聯合縣財政局按程序申請和下撥中央、省、市救災應急資金。

(3)災情發生後做好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準備工作,必要時商駐地部隊運送救災物資。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規範使用。

(5)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受災鄉(鎮)政府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聯合縣財政局按程序申請和下撥中央、省、市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及其他救助資金。

四、救災捐贈

縣慈善會,視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1)指導災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2)向社會發布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

(3)定期公告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四)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三級響應。

四、救災應急二級響應

(一)啓動條件

一、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萬間(或5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5萬人以上。

二、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二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二級響應狀態。

(三)響應措施。

一、人員保障

二級應急響應啓動後,縣民政局加強值班力量,實行24小時值班,全局工作人員24小時待班。安排專人保障與災區的通信,以備急需。

根據災情,縣民政局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進入工作狀態,召開指揮部緊急會議,安排部署救災工作。

二、災情管理

(1)接到災情報告2小時內編髮《災情報告》,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辦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同時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民政局局長、副局長、黨組成員;

(2)災情發生後,每2小時與災區鄉(鎮)政府聯繫一次,每日11:00時前彙總各地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及時與縣政府災害管理相關部門溝通情況,並向縣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報告,直到災情基本穩定;

(3)災情結束後,向縣委、縣政府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報告災情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3)災情基本穩定後,組織鄉(鎮)政府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三、緊急救助

(1)建議縣政府派出由縣政府領導帶隊的縣政府抗災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縣民政局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帶領工作組12小時內趕赴災區慰問災民,覈查災情,瞭解救災工作情況和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與災區需求,落實縣委、縣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廳關於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鄉(鎮)政府申請,在災情發生48小時內製定縣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商縣財政局按照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及時聯合縣財政局按程序申請和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

(3)災情發生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市級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必要時商駐地部隊運送救災物資;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規範使用;

(5)災情基本穩定後,根據受災鄉(鎮)政府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聯合縣財政局按程序申請和下撥中央、省、市農戶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以及其他專項救助補助資金。

四、救災捐贈

縣慈善會負責,視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1)指導災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2)向社會發布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

(3)必要時公佈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接受救災捐贈款物並及時撥付;

(4)定期公告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四)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二級響應。

五、救災應急一級響應

(一)啓動條件

一、鹽邊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5萬人以上。

二、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一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一級響應狀態。

(三)響應措施

一、響應啓動後,迅速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廳、民政部報告,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報告,之後定時續報有關情況,並根據授權,在民政局網站發佈相關新聞。

二、縣民政局救災應急指揮部立即投入運轉,統一組織指揮全局抗災救災工作。指揮部實施24小時值班。縣民政局救災救濟科安排專人24小時保障與災區的視頻通信。

三、縣民政局救災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協助局領導對災情響應和有關救災工作進行快速協調和處置,協調與災情應急響應有關的鄉(鎮)部門領導活動安排;保證與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省民政廳、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以及縣級有關部門的聯絡暢通。

認真辦理縣委、縣政府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廳決定的有關事項;督促辦理縣委、縣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就救災工作交辦的事項;協調辦理與應急響應有關的各類文電、會議通知等。

四、災情發生24小時內,商縣財政局下撥縣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必要時,商駐地部隊運送救災物資。

五、建議縣政府派出由縣政府領導帶隊的縣政府抗災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六、及時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定時向縣委、縣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每日11:00時前彙總縣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向縣委、縣政府、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報告。

七、組織開展跨縣或者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八、協調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等部門,確保抗災救災資金及時到位,協調縣應急辦、農牧、氣象、地震、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災害的監測、預報,協調發展改革、商務、糧食等部門協助做好災區糧食、食品等救災物資的籌措工作,協調鐵路、交通運輸、民航等部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交通和物資運輸,協調衛生部門負責災區的防疫治病,協調武警各駐鹽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協調工業信息部門提供通訊保障,協調商務等部門協助做好對救災援助工作,協調公安部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協調紅十字會協助開展災區醫療和生活救助工作。

九、建議以縣政府名義統一對外發布災情,配合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新聞媒體,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有關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四)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六、其他情況

(一)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啓動本救災應急預案。

(二)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少數民族、邊遠地區等特殊情況,啓動鹽邊縣民政局救災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