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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辭職信可否一走了之

辭職 閱讀(1.48W)

楊女士:我的辭職信已經交了一個多禮拜了,公司至今沒有給我明確的答覆,也不找人來接替,我該怎麼辦?難道真的可以一個月後瀟灑地離開?還有,我和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定的,非勞動局正式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而後因爲要辦理其他手續需要提供勞動局印製的正式合同,於是又簽了這第二份合同(蓋有勞動鑑證章),但是此合同並沒有約定違約金。


交了辭職信可否一走了之

請問法律上認可哪份合同,最終將以哪份爲準?

專家解答:楊女士在同一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內同單位先後簽訂了兩份內容不盡一致的勞動合同,對於如何認定這兩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筆者認爲應當以經過勞動部門鑑證備案的後一份勞動合同爲準。

雖然在實踐中,勞動部門的鑑證備案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是勞動合同備案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審查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時,一般要下列審查內容:1.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這就決定了經過鑑證備案的勞動合同具備更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效力應當高於未經鑑證備案的勞動合同。

另外,在楊女士提交辭職書後的工作交接,實踐中一般安排在職工即將離開單位的最後幾天,在提交辭職書到離開單位之間的30天內,楊女士仍然有義務盡職工作,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單位收到辭職書後的30天期滿,即使單位未及時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