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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公共文化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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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公共文化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貴港市公共文化領域市以下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1號)及《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貴政辦發〔201916號)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公共文化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在中央、自治區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下,緊密結合我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公共文化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形成穩定的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確保公共文化領域財政投入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不斷堅持和完善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持續鞏固全市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爲推進貴港經濟建設、共圓復興夢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承上啓下,權責清晰。堅持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貫徹落實中央決策、地方執行的工作機制。根據中央、自治區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科學確定公共文化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進一步釐清支出責任,實現權責匹配,充分發揮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促進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更好履職盡責,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堅持以人爲本,統籌兼顧。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落實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實施標準,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面和適用性,以高質量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增強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

——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推進。在保持現行公共文化領域財政政策體系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爲科學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改革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並根據文化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調整。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確認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承擔部分由自治區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以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開放;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等。

上述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市本級的所需經費由中央、自治區與市本級財政按811比例分擔;縣(市)的所需經費由中央、自治區與縣(市)財政按811比例分擔;三區的所需經費由中央、自治區與三區財政按811比例分擔。

上述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除中央、自治區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外,地方財政負擔部分按照場館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事項。主要包括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文體活動等其他事項,確認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自治區、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外,自治區財政根據財力狀況通過轉移支付對市本級、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市本級、縣(市、區)級統籌使用相關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二)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

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的有關事項按照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主要包括爲落實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確定並由中央職能部門、地方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負擔部分由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級確定並由自治區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爲自治區級財政事權,由自治區級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級確定並由自治區級職能部門和市本級、縣(市、區)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爲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確定並由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確定並由市級職能部門和縣(市、區)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與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縣(市、區)確定並由縣(市、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爲縣(市、區)財政事權,由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

1.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

納入國家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規劃,並由自治區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除中央通過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外,地方負擔部分根據組織實施主體的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自治區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自治區級財政事權,由自治區級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級職能部門和市、縣(市、區)共同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納入自治區級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規劃,由市本級、縣(市、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資金由市本級、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自治區級財政根據財力情況通過轉移支付對市本級、縣(市、區)給予補助;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和縣(市、區)共同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本級與縣(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納入市級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規劃,由縣(市、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資金由縣(市、區)級財政統籌安排,市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縣(市、區)給予補助;縣(市、區)級組織實施的其他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縣(市、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市、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

根據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地方組織實施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定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除中央通過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外,地方負擔部分根據組織實施主體的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自治區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自治區級財政事權,由自治區級承擔支出責任;市本級、縣(市、區)組織實施的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資金由市本級、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自治區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市本級、縣(市、區)給予補助;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財政事權,由市本級承擔支出責任;縣(市、區)組織實施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市本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縣(市、區)給予補助;縣(市、區)級組織實施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爲縣(市、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市、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實文化交流與合作協定及其執行計劃,開展演出、展覽、會展等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職能部門、地方共同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分擔部分由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爲自治區級財政事權,由自治區級承擔支出責任;自治區級職能部門和市本級、縣(市、區)共同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爲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市本級、縣(市、區)組織實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項,確認爲市本級、縣(市、區)財政事權,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2.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主要包括按照規劃開展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運行和相關交流活動。由中央職能部門指導地方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爲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自治區與市本級、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五)能力建設方面。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主要包括按照國家規定對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傳輸機構、文藝院團等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除外)。按照隸屬關係,對自治區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爲自治區級財政事權,由自治區級承擔支出責任;對市本級、縣(市、區)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爲市本級、縣(市、區)財政事權,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級有關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和文化市場、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物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文化志願活動等。按照隸屬關係,自治區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爲自治區級財政事權,由自治區級承擔支出責任;市本級、縣(市、區)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爲市本級、縣(市、區)財政事權,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市本級預算內投資支出按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市本級財政事權或市本級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事項。市本級和縣(市、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按照保持現有自治區和市縣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改革涉及的自治區與市縣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是推進市本級與縣(市、區)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內容。全市各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落實投入保障,強化績效管理。根據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實施方案,市本級財政將繼續通過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對縣(市、區)級公共文化事業給予支持。各縣(市、區)要認真落實本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統籌安排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確保財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三)協同推進,確保成效。全市各級有關部門要推動公共文化領域市本級與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文化保護利用改革等緊密結合,形成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改革合力,並根據相關領域改革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優化財政事權事項,健全基礎標準,進一步規範支出責任,確保相關改革整體協同推進。

本實施方案自2021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