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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理入職

人力資源職責 閱讀(2.73W)

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理入職

在員工入職的時候需要提供一些材料的,一般就包括了離職證明了,不過有的員工可能當時沒有離職證明可以拿出來的,所以今天就教教大家沒有離職證明要怎麼辦理入職,一起學習下吧。

離職證明的公章對於有些公司是很重要的憑證,而且離職證明的公章在大家申辦社保、五險一金等方面有比較大的作用。

如果您離職的是一家很小的小公司,只是單單的一個小工作室,根本沒有註冊爲公司,可能在公章方面不具備條件,這樣的話你可以跟新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說明一下您的實際情況。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爲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1)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能否錄用:

雖然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但若該員工客觀上已經與上一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則錄用該員工已無法律障礙。

(2)如何證明該員工已經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該員工向原單位提出的離職申請;

2)該員工與原單位的工作交接記錄表;

3)該員工按照原單位要求辦理的離職流程表;

4)該員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已經對其社會保險進行減員的證明等。

(3)能夠提供其他資料證明其已經與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時如何處理?

1)員工應當向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內容如下:

承諾函

本人a,身份證號:x,向b公司鄭重承諾,本人已經與c公司勞動合同解除,若因本人做虛假承諾,給b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後,都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簽名):

xx x 年 x 月 x 日

2)招聘單位將員工提供的證明資料連同承諾函一併保存存檔,作爲員工的離職證明。

如果這些辦法都無法實施的話,還有一個方法教給大家:該員工直接給原單位的hr總監或者原單位領導打個電話,並且錄音,問咱們的勞動關係是不是解除了,我是不是提供了勞動證明了等等信息,只要錄音裏面有這些內容,這個錄音本身就可以作爲離職證明。所以,當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時,我們不要拒絕這個員工入職。只要這個員工能夠提供其他材料,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你聘用他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不會給現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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