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實用文>發言稿>

民族高校國際法課程如何設置

發言稿 閱讀(2.5W)

摘要由於適用餘地小、實踐接觸少、司法考試分數佔比小、學生接受能力有限,學習難度大等原因,國際法課程在邊遠民族高校實際處於一種“邊緣”地位。而從民族高校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藏區法律工作特點對學生素質要求來看,雙語法律人才首先應當具備的素質就是紮實的法學功底、牢固的法律信仰。國際法課程有助於培養學生完整的法律思維體系,是必不可少的課程。但從具體課程設置來看,基於現實原因,邊遠民族高校將三門國際法課程合併,且側重基礎理論講解與比較較爲合理。

民族高校國際法課程如何設置

一、國際法課程的一般地位介紹

學術界通常在兩個層面適用國際法一詞。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國際法是我們俗稱的“三國法”,即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國際經濟法三門課程。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國際法僅僅指國際公法。爲稱呼方便,本文將從廣義的角度來使用國際法的概念。如果將國際法定義爲“邊緣”學科可能會存在爭議。一般認爲邊緣學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學科相互交叉、滲透,而在學科間的邊緣地帶形成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在產生之初由於其調整對象對國際公法的突破,而涉及到部分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內容,從而被學者認爲具有邊緣性。這種觀點是從學科的內容來定義學科的邊緣性的。此外,還有學者從部門法在整個學科中的地位來定義學科的邊緣性。但即便如此,國際法似乎也不能被歸類於邊緣學科。因爲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法學16門專業主幹課程裏就包括了國際法。國際法課程在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的地位可見一斑。然而,由於偏遠民族高校法學教育的特點,國際法課程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卻遠不如它的名字聽起來那麼“高大上”。

二、國際法課程在民族高校法學教育的“邊緣性”表現

(一)用不上——適用餘地小、實踐接觸少

爲適用藏區法治實踐工作的需要,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2006年開設藏漢雙語法學專業,主要面向省內藏區招生,旨在培養“靠得住、下得去、幹得好”的應用型人才。其中“下得去”是指學院所培養的人樣能夠深入藏區、紮根基層進行法制工作。從實際情況來看,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法學(藏漢雙語)專業的學生絕大多數的實際就業地點也確實就在甘孜州內。但由於甘孜州的地理位置處入中國大陸腹地深處,地理位置偏遠,工業、商業發展水平落後,這也就使得甘孜州內的基層法治工作重點集中在傳統法律糾紛的解決。而國際法似乎缺乏實踐運用的餘地。以甘孜巴塘縣爲例,根據筆者的調查,2013年,巴塘縣法院受理各類刑事案件25件。集中在盜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犯罪領域。2014年新收各類民事案件共19件,集中在離婚糾、民間借貸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領域,無一案件涉及到國際法知識的運用。且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國際法在甘孜州內基層法治工作中的適用餘地仍然會十分有限。因此,在學生眼裏,國際法就成爲了“無用”的“邊緣性”學科了。此外,由於地理位置、法治發展水平的影響,四川民族學院周邊缺乏律所等司法資源,加之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的法學教師以應屆畢業碩士生爲主,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因此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等實踐類課程更多停留在對教材案例的理論分析層面,而無法讓學生切身實地地融入實踐案例中。這更加深了學生堅信國際法無用的思想。

(二)考不到——司法考試分數佔比小,學生無學習動力自國家司法改革以來,司法考試已經成爲就業者進入法律行業所必須要邁過的一道門檻,即使在偏遠的甘孜州也不例外。而通過司法考試也成了很多學生努力學習專業課程最直接的動力。但從以往司法考試的實際情況來看,國際法的佔比是比較低的。在總分爲600分的司法考試中,近4年來國際法三門課程總分均未超過30分,佔比不到5%,且呈現出比重逐年降低的趨勢。而相比較而言,刑法一門課程分數佔比就達到10%以上。顯然學生更願意花費精力來學好刑法這樣的“重點”課程了。加之司法考試對國際法的考查知識點較爲分散,這進一步增加了學生的畏難之心。

(三)學不了——學生接受能力有限,學習難度大由於民族地區政策的照顧,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法學(藏漢雙語)專業雖然是本科專業,但大學聯考錄取分數較低。因而造成的一個現象就是班級學生基礎並不過硬,甚至部分同學在漢語的表達、書寫和理解上都存在困難,更不用說用漢語來理解複雜的法律了。而國際法課程又是一門和國內法課程思維方式截然不同的學科,這更增加了學生學習理解的難度。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很多學生缺乏學習國際法的動力。筆者曾經在一個法學(藏漢雙語)班進行過簡單調研,在一個人數爲60餘人的班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學生認爲沒有開設國際課程的必要性。

此外,從法學(藏漢雙語)班的人才培養計劃來看,2013級以前的班級並未開設過國際法相關課程。2013級藏漢雙語法學在大三上學期分別開設了國際法與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各36個學時。2014級藏漢雙語法學將在大二下學期開設國際法概論課程,共計36個學時。可見,學校對國際法課程在藏漢雙語法學班級的課程體系中的定位還處於一個探索的階段。那麼,現階段藏漢雙語法學班究竟該不該開設國際法相關課程呢?如果要開設的話,應該如何開設?放在哪個學期開設較爲合適,設置多少學時,三門課程要分開開設還是合併開設?

三、民族高校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

一個專業的課程體系設計及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應當圍繞着人才培養目標來開展的。培養目標是構建課程體系的靈魂,培養目標應當統領課程體系的設置與課程內容的選擇。2015年11月16日,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引導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嚮應用型轉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也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四川民族學院以本科評估整改爲契機,推動了本校的轉型之路。這標誌着我國高等教育“重技重能”時代即將來臨,將進一步推動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嚮應用型轉變的發展。因此,要回答上文問題,我們首先得弄明白的是民族高校藏漢雙語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根據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所制定的2014年藏漢雙語法學人才培養方案,其目標在於“培養具有一定的法學知識和藏語基礎知識,熟悉法律、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能熟練使用藏語口語,並能在藏區從事法律工作或者社會工作的應用型雙語法律人才”。該目標定位符合四川民族學院在人才培養方面的“六個目標”的定位。四川民族學院以服務甘孜藏區和四川民族地區爲己任,在人才培養方面着力於“六個目標”,即政治覺悟高、專業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富有社會責任感、紮根民族地區,着重培養“靠得住、下得去、幹得好”的應用型人才。從上述培養目標來看,四川民族學院對法學學生培養目標側重於能夠在複雜的民族地區從事基層法律工作。那麼在藏區基層從事法學工作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素質呢?

四、藏區法律工作特點要求學生具備法律信仰

由於藏民族是一個全民信教的民族,因此,在藏區,除了國家法律外,宗教戒律、活佛、高僧在維持時候秩序方面也具備很高的權威性。且在藏區廣泛存在的各種“習慣法”,如明顯和國家成文法相沖突的刑事領域的“賠命價”、“賠血價”等規則,在藏區得到的廣泛的認同。藏區的法律工作者爲了和諧地解決糾紛,在很多情況下也默認了藏區習慣法的效力。由此,國家成文法在藏區的權威性受到了很多挑戰。從和平解決糾紛,獲得使爭議雙方均認可的裁決的角度來看,藏區習慣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的時代價值的。但不可忽視的是,隨着藏區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旅遊業的發展,將會有更多的人不斷進入藏區,不斷和藏區羣衆發生交集,而由此可能帶來的問題就是越來越多的糾紛不僅發生在藏族人和藏族人之間,也發生在藏族人和其他民族的人之間。此時,若仍使用習慣法的話,恐怕很難獲得一個令雙方均認可的裁決。此外,從國家法制統一的角度來看,雖然藏區習慣法的存在有其時代價值,但總有一天,習慣法需融入國家成文法,而不再作爲一個例外存在。那麼,這個任務的實現是一個長期、複雜而艱鉅的任務。該目標的實現不僅依賴於藏區現有國家工作人員的普法宣傳等努力,更需要我們所培養的雙語法律人才通過自身在基層法律工作一線長期潛移默化的影響來帶動、實現。再次,從藏區特殊的政治環境來看,維穩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而做好維穩工作,更需要我們藏區羣衆樹立起牢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向藏區輸送接受專業法律知識的雙語人才是一個重要途徑。因此從藏區的法律工作的特點來看,四川民族學院培養的雙語法律人才首先應當具備的素質就是紮實的法學功底、牢固的法律信仰。只有如此,才能在今後的基層法律工作中不斷尋求習慣法與國家成文法契合的有效途徑,才能將國家的法治貫徹在藏區,才能不斷提升藏區居民的法治意識,才能滿足藏區基層工作的維穩需求。

五、國際法課程設置與藏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關係分析2012年,國家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發展戰略規劃》提出的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精神,並採取了不同地區實施分層培養的策略。不同高校法學院在法律人才培養目標上並不一致,諸多東部重點高校法學院旨在培養國際化優秀法律人才。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在2014年也被批准爲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從培養層次來看,其培養的法學本科生更多的是培養服務地方基層、服務艱苦地區、服務西部地區。

因此,在國際法課程設置上,不能簡單地參照各層次法學院,整齊劃一地按照統一的學分進行課程設置。我國各高校目前都在嚴格控制課堂理論教學學分,儘可能加大學生的實踐學分和其他公共課的學分,法學核心課程的理論授課時數都普遍在壓縮,如果硬性要求哪一門核心課程一定要多少學分,必然就會擠佔學生更多地自由選擇跨學科學習的空間。因此,四川民族學院法學院可以根據社會需求,適當壓縮國際法課程的理論教學學時,可以將國際法三門課程合併成一個課程“國際法導論”。在具體內容講授方面,側重與三門課程的基本理論講授與比較。通過這種方式,即能使學生掌握國際法的基本理論,有助於形成完整的法律思維體系,也能避免學生因爲課時等原因對該課程產生厭倦心理。如此,並不會影響人才培養質量,反而會提高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因爲這幾門課對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也僅僅是一種綜合素質的訓練,而學生畢業後到實際部門的工作卻是極少用到。用其他學者的話來總結,總之,我們不指望在大學四年靠教師把所有的法學知識都灌輸給學生,“真正的教育在於人的理智培育,它給人以理智上的理解力和思想上的哲學傾向,它的功用在於爲了獲取知識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