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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可越級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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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可越級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據瞭解,修訂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有以下幾點特色規定:職工可以自發組建工會;未及時建工會的要建工會籌建組織;工會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現象工會有權交涉;職工可以越級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實施辦法》對工會經費的收繳規定更爲明確;財政撥款部分的工會經費直接劃撥給同級地方總工會;拒不組建工會要交籌備金;加大工會工作人員的責任;增強對工會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