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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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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自願離婚,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雙方自願離婚的規定,對有關問題已作出妥善處理,請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姓 名
性 別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籍 貫
現在地址
工作單位
文化程度
職 業
婚姻狀況
居民身份證編 號
結 婚 證字號、日期 字第 號 年 月 日
離婚原因 女子安排 財產處理 其他協議
雙方申請人(簽字、蓋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背面:
審查處理結果
有關單位調解意見
審查處理結果 年 月 日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結婚證字號 字第 號
婚姻登記機關及婚姻登記員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一)本申請書正面各欄由雙方當事人如實填寫,如不會寫字,可委託承辦人員代寫,但申請人雙方必須分別簽字、蓋章或按指印。
(二)申請書各欄由婚姻登記員填寫。
(三)“職業”欄內填“幹部”、“工人”、“教師”、“軍人”、“居民”、“農民”。
(四)未實行居民身份證的地區,在“居民身份證編號”欄內填戶

離婚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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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男、乙女原系夫妻,20XX年發生離婚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 於20XX年10月份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二人無子女), 其中約定雙方所有的一處房屋歸乙女,法院製作了調解書予以確認.
20XX年乙女與A公司發生訴訟並敗訴,被判決支付A公司20萬元,A 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女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查封並準備拍 賣離婚調解書涉及的歸於乙女的那處房屋時,乙女之姐提出了執行異 議,主張那處房屋屬於自己,甲男、乙女居住系借住,並提供了購房合同、 還貸證明等證據,但執行法院裁定駁回了乙女之姐的異議。乙女之姐沒 有在15日內起訴,而是準備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 權益.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優良傳 統,但是近年來,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利益關係日趨多元 化,案外人因調解書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異議的情形急劇增加。原因 是多方面的,其一是雙方當事人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爲在調解結 案的案件中,缺乏相應的通知和信息溝通機制,案外人沒有參加訴訟,對 於案件當事人沒有爭議但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事實無法提出異議;其二是 法院亦缺乏審查的主動性,許多基層法院法官手上每年數百件案子形成 的巨大結案壓力,使得審查不夠審慎,調解書"誤傷"案外人的案件時有 發生,正如本案中,雖然由於特殊原因,那套房屋與所在小區的其他房屋 一樣暫時沒有辦理房產證,但對於該套房屋是否確實屬於甲男、乙女所 有,不能說辦案法官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其三是部分法院片面追求 調解率,爲調解而調解,"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迫使當事 人接受調解協議,這些強迫調解和變相強迫調解的做法,不僅侵犯了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了調解制度應有的本質。[1] 二、對該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認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完善現行異議審查制度的基礎上,實 質上是初步建立了執行中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所謂案外人異議之 訴,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法律關係當事人之外的與執行標的物 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對標的物提出不同意見,並主張全部或部分實體 性權利,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在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執行申請人(必要時以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提 起的旨在排除對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的訴訟。[2]該條規定爲案外人 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爲案外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法律依據,具有積極 的意義。但由於當前關於我國如何吸收借鑑域外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如 何協調案外人異議之訴與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之間的關係以及一些訴 訟實務細節的研究尚不深入和充分,該法條的"適度超前"使其成爲民事 訴訟法上"最有特色"、"最爲複雜"的條文.
(一)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層次及含義 該法條實際上分爲三個層次,或者說爲案外人提出關於執行的異議 提供了三種救濟途徑: 第一種是異議聲明,即"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 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這種異議聲明屬於異議聲明類型中的案外人異議,異議的理由是該 執行涉及的程序上的事項;其二關於十五日的界定,不管是從防止執行 程序隨意被長時間阻斷的角度,還是從實體爭議從法理上應由審判組織 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實現"審執分離"的角度,"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 五日內審查"都應理解爲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做出裁定,而不應理解爲 十五日內開始審查,否則此處的規定將變得毫無意義.
第二種是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也就是該條中段所規定的"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 序辦理",即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該程序的啓動以案外人對"執 行標的"主張權利提出的異議被駁回爲條件。設置這樣的程序性前提條 件,是迅速執行、及時執行的需要,即先由執行法院審查過濾掉一些明顯 不能成立的異議,從而防止隨意利用案外人異議拖延執行的現象,維護 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第三種是案外人異議之訴,即該條後段所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 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裏,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前提是案外人的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如果與原 判決、裁定有關,則應當適用第二種途徑即審判監督程序加以解決.
(二)關於本案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困境 本案的案外利害關係人,即乙女之姐,正是試圖從新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零四條上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當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並準備拍賣時,第一時間提出了執行異議,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試圖阻 止執行,但是執行法院駁回了她的異議。對於這個駁回,筆者認爲即使 有不當也無可厚非,畢竟執行中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只是程序性的,並不 過多的涉及對實體權利的判斷,而效率是執行程序追求的首要價值目 標。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乙女之姐接下來一般有兩種可能 的救濟途徑,即執行中的與案外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