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熱點>其他文案>

靖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其他文案 閱讀(2.76W)

靖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靖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爲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泰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調整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和範圍)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二)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衆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的決策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黨的領導)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監督機制)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級行政機關以及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協調、推進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市電子政務中心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公開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和指導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街道、園區、辦事處)在職責權限範圍內承擔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義務,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基本原則)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保證決策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  公開與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九條(考覈)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爲考覈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作爲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查的內容和決策機關年度依法行政考覈的內容。

第二章決策程序

第一節決策啓動

第十條  決策建議)

下列人員或機構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一)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

(三)各鎮、街道、辦事處;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五)其他機關、民主黨派或者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羣衆自治組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組織;

(六)其他公民。

第十一條  決策建議提交材料)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一併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策建議書,應當包含背景情況、當前現狀及問題、決策理由、預期目標等內容;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三)相關調研報告或者論證意見;

(四)建議人簽名或者蓋章。

決策建議提出後,交有關部門、機構研究論證,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啓動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
決定啓動決策程序的,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方案起草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調查研究)

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方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四條  草案擬訂)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擬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擬訂兩個以上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決策方案意見。

第十五條 草案內容)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執行機關、經費預算等內容,並附決策草案擬定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十六條 徵求部門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政府有關部門、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其意見。

對單位提出的反饋意見擬不採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依據。

第二節  公衆參與

第十七條  公衆參與)

重大行政決策公衆參與,是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擬定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衆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衆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十八條  公開徵求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衆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意見。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草案;

(二)決策草案的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社會公衆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時限;

(四)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

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草案解讀)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決策承辦單位應在決策公開後3個工作日內,將決策草案和草案解讀通過政府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發佈。草案解讀主要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內容。

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實施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發佈有關信息,並可以通過新聞發佈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召開聽證會的情形)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外,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程序)

決策承辦單位是聽證組織機關,應當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保證各方利害關係人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利害關係人應不少於聽證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提前將名單向社會公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提前7日送達聽證代表。

聽證代表不能參加聽證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日書面告知聽證組織機關,聽證組織機關可另行遴選聽證代表。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程序)

聽證會應當依照以下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理由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代表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解釋說明;

(三)聽證組織單位制作筆錄,如實記錄聽證代表的意見,並經聽證代表簽字確認。

聽證代表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確保聽證代表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第二十三條  意見收集整理)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方案。

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理由,應當及時公開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專家論證定義)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是指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第二十五條  專家論證的方式和一般要求)

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諮詢論證、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六條  開展論證相關權利)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爲開展論證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資料,參與論證的專家或專業機構應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專家論證獨立性要求)

專家或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保持獨立見解,對所出具論證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合法性負責,對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祕密。專家或專業機構應當在書面論證意見書上出具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綜合分析專家意見或專業機構報告,形成最終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作爲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開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向社會公衆解釋說明。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定義)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存在公共財政風險的,由市政府指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或者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開展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三十一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政治安全、矛盾糾紛、公共安全、內部安全等問題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判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處置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環境風險評估)

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三十三條  經濟風險評估)

經濟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財政資金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方式)

 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報告)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判定高、中、低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風險源、風險點排查情況;

(三)可能引發的風險等級;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六條  風險防範)

對存在風險可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對存在風險不可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十七條  風險評估保密要求)

參與風險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風險評估情況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爲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爲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爲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定義)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市政府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由司法行政部門對決策權限、決策程序和決策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十條(合法性初審)  

決策承辦單位在提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前,應當由本單位法制部門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初審;必要時,應當送發展改革、財政、編制、自然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審,或者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編制、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進行集中會審論證。發展改革、財政、編制、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第四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一般要求)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完成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並經合法性初審、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經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後,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提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籤、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

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

第四十二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提交的材料)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決策方案等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主要包括: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制定依據目錄及文本;

(三)相關單位和社會公衆意見採納情況說明;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提供相關彙總材料;

(四)專家論證結論及其他相關材料;

(五)風險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七)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補充徵求公衆意見、補充邀請相關專家論證等。

第四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期限)

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審查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審查過程中補充材料、修改完善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相關期限內。

第四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三)是否違反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四)是否與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協調一致;

(五)是否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損害的權利人的利益給予有效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門認爲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工作開展)

司法行政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以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開展工作:

(一)要求相關單位對有關情況作進一步說明;

(二)要求相關單位補充提供所需材料;

(三)認爲調研不全面和聽取意見不充分時,可以補充調研和進一步徵求意見;

(四)召集有關單位進行協調;

(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六)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條(審查意見書內容)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決策草案名稱;

(二)是否符合法定職責權限、履行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政策;

(四)對存在合法性問題、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

(五)合法性審查結論。

第四十七條(審查意見採納及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調整或者補充。未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書面提出下列法律審查意見:

(一)建議市政府討論決定;

(二)建議市政府不予討論決定;

(三)建議市政府討論決定但需要修改部分內容;

(四)建議市政府退回,由承辦單位補充完善後再次提交。

第四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經費保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專項預算,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條  合法性審查保密要求)

對於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參與合法性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審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漏合法性審查事項的內容。

第六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一條  集體討論決定定義)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是指在市長或者市長委託的常務副市長主持下,按照《靖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由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對重大行政事項進行討論決定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條  提請集體討論報送材料)

決策草案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衆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衆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提供的重大行政決策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三條  集體討論決定原則)

決策草案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覈後,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也可以直接決定提交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討論決定,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發表意見要實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政策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聽取意見和建議)

堅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逐步推進市民代表旁聽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聽取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集體討論決定)

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決策草案擬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  集體討論存檔)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後,應當形成會議記錄、紀要、決定或者備忘錄等文字材料,並存檔備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對不同意見及其持有人應當載明。

第五十條 (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五十條(暫緩審議期限)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後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序。

五十九條  (決策公佈與解讀)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市內主要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佈。對社會公衆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衆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佈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六十條  檔案管理)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章  決策執行

第六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數個單位的,應當指定牽頭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六十條  決策執行要求)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十條  跟蹤督查制度)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跟蹤督查制度,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執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定期通報落實情況。

第六十條  問題報告)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條  公開決策執行情況)

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有關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章  決策後評估

第六十條  決策後評估定義)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以及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爲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決策後評估的要求)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衆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也可以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後評估。

第六十條  決策後評估的方式)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應當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分析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實施情況後評估主要圍繞下列內容開展: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預期目標的切合程度;

(二)決策實施進度和影響進度的原因;

(三)決策實施在羣衆中的接受程度,羣衆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四)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決策實施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相關風險及負面因素;

(六)決策實施的主要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建議等。

第六十條  評估完成後形成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完成後,承擔後評估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當提出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建議,並形成書面報告,報送至市政府。

七十條  決策調整機制)
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或者停止執行,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對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情況緊急的,市政府主要領導可以決定調整或者停止執行決策,但應書面記錄,並在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上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  補救措施)

對因重大行政決策調整、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決策違法,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七十條  檔案管理)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依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六章    

第七十參照適用) 

各鎮(街道、園區、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靖江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靖政規〔20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