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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範文6篇

合同範本 閱讀(1.13W)

合同的制定需要遵循法律規定和合理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其具備法律效益,合同的靈活調整和改進是確保其適應實際情況的重要手段,下面是本站小編爲您分享的合同變更範文6篇,感謝您的參閱。

合同變更範文6篇

合同變更範文篇1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麼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爲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徵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爲繼承的後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於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後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爲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爲,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徵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爲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係,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爲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於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係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爲,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爲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爲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爲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並可以適當的人爲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爲,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裏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並未有限制爲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儘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爲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於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係爲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係爲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係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譁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願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爲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爲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合同變更範文篇2

某服裝進出口公司與某服裝廠簽定了服裝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服裝廠供給服裝進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8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單價1000元,合同總價款計90萬元。合同對產品的規格、型號、和質量也作了規定,交貨日期約定爲5月25日。合同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不履行部分的10%。由於交貨時間短,服裝廠爲確保按時交貨,將廠內生產計劃作了調整,並要求工人加班加點完成任務。

在此期間,服裝進出口公司經過調查得知,所訂購的服裝在國外銷售的情況不太理想,因此向服裝廠函告將所訂購的服裝數量減半。服裝廠以書面形式回覆服裝進出口公司,表示願意接受該公司的請求。5月25日,服裝廠依約向對方交付貨物,其中男服200套,女服300套。而服裝進出口公司以貨物數量減半是指男女服裝各減半同爲250套爲由拒付貨款。服裝廠認爲,服裝進出口公司提出服裝訂購數量減半,並未說明是男女服裝各減半,當然可以理解爲總訂購數量減半共500套。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服裝進出口公司支付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服裝廠與服裝進出口公司之間是否約定了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這是判定服裝進出口公司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

本案中,服裝進出口公司函告服裝廠,提出將訂購數量減半,也就是要求變更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一個合同要成立,首先要求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的意見一致。必要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斷合同成立的標誌,它對於合同內容變更是否成立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數量條款也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本案中,服裝廠與服裝進出口公司雖然已經對變更合同數量條款達成合意,但在具體履行上出現了分歧。根據案情,雙方並未對合同數量條款變更的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因而產生了糾紛。出項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致使雙方對變更的合同內容有不同的理解。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合同變更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當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對方履行變更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服裝廠與服裝進出口公司簽定的合同視爲未發生變更,因此服裝進出口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只要支付貨款即可。

合同變更範文篇3

原合同編號:

組織名稱:

組織通訊地址: 省 市

郵編:

指定聯繫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合同變更內容類型:

(選項:請在所選擇項目前用“×”表示) 01.企業名稱 02.企業地址 03.體系覆蓋人數 04.認證標準 05.認證範圍 06.現場審覈日期 07.初次/再認證(複評)審覈費 08.監督審覈費 09.認證標誌 010.其它 (*上述選項之一變更可能會導致其他選項變更,請同時選取。例如“認證範圍”變更可能導致體系覆蓋人數、初次/再認證(複評)、監督審覈費等的變更,請將這些變更一併考慮。)

合同變更原因:

合同變更前內容:

合同變更後內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兩份,原合同中被變更條款作廢。

合同變更範文篇4

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約定。那麼在日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單位對勞動者降薪的,是變更了勞動合同嗎?

判斷降薪是否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兩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已經在與勞動者事先說明了日後會有調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單位有完善並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作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規定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涉及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備上述條件調整勞動者勞動報酬,則應當依法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程序。

因爲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已將勞動報酬列入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調薪,就必須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依法變更,否則就屬於違法變更,要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依法“降薪”的關鍵在於能否準確判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爲:

1.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變更程序執行;

2.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事先約定執行。

單位如果隨意“降薪”,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無法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未按法定程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就會被判定違反法律規定,承擔勞動法律責任,最終仍要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變更範文篇5

甲方: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

爲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甲乙雙方就原《深圳市勞動合同》未明確事項作如下補充說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並非公司強制性行爲。

第一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二項所述工資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的。若員工爲甲方管理人員,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保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初始工資額爲1000元/月,考覈工資及績效工資根據現實表現覈定,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標準工準的80%計算;若員工爲甲方的普通工人,則其每月工資爲其實際計件數量的累計值,即計件工資。

第二條:公司按年度支付員工工齡補償金,是對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的一種獎勵,該補償金的數額在工資表中按月分攤顯示,集中發放。集中發放的日期定爲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第六個月第一週發放。工齡補償金的標準爲:30元/月。

第三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五項所述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內容爲:若甲方因銀行轉帳、資金週轉等問題造成工資需延遲發放時,應提前通知乙方,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瞭解和認同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規定,合同期內,若因乙方無視甲方規定給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甲方將按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條:乙方在甲方入職後,需無條件按甲方的規定接受月度業績考覈,合同期內若乙方連續兩個月的業績表現達不到甲方的要求,則甲方有理由認爲乙方已無法勝任

其工作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爲,甲方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在甲方入職時,所提供和填寫的數據(包括:身份證件、學歷文件、體檢證明等)均需真實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虛假資料給甲方造成損失時,其後果均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合同期內,若乙方非正當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則甲方將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不低於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爲對甲方的損失補償;若乙方確因服役、重大疾病、親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即:急辭工,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則甲方將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資的30%作爲對甲方的損失補償;

第八條:爲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單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經協調無效時,乙方可向所屬地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支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附件爲《深圳市勞動合同》的補充說明文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與原《深圳市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以上所指規定及規章制度等係指甲方制定的《廠規》、《員工守則》及相關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細閱讀後,且在完全理解和認同的前提下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或指膜)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變更範文篇6

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爲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1) 概要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2)適用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1)概要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2)適用類型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1)概要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適用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