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簡歷模板館>職場>工作總結>

最新2020鄉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總結

工作總結 閱讀(4.72K)

嚴格考覈獎懲強化“目標責任”意識,實行“一崗雙責”,層層壓實責任,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目標考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最新2020鄉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總結。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2020鄉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總結

按照《xx縣多元化解宣傳週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今年是我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縣的關鍵之年。我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爲指導,以確保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爲核心,以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爲目標,建立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扭住源頭預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堅破難,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保障全鄉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一、整合資源,構建聯動工作體系

(一)整合組織資源。加強統籌協調,整合組織力量,組建調處隊伍。整合鄉、村、村民小組人力資源,組建一支組織嚴密、經驗豐富、結構合理、佈局廣泛、代表性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隊伍。在鄉建立大調解領導小組,健全完善綜治維穩工作中心暨“大調解”協調中心,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明晰各方責任,完善主動排查發現矛盾糾紛長效機制。

(二)整合人才資源。

一是實行人員分類。把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劃分爲綜合性人員(政府機關幹部)、專門工作人員(鄉大調解中心業務骨幹)、聯繫村人員(駐村幹部)、基層幹部和羣衆(村兩委、調委會人員)四類。在化解矛盾糾紛時,整合這四類人才資源,明確涉及區域的1-2名人員牽頭,其餘人員協同配合。

二是選配專業人員。打破身份界限,選配有特長的人員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發揮調解人員的專業特長。將綜治辦、司法所、國土所等站所負責人納入其中,既實現了人崗相宜,又實現了專業力量與羣衆力量的有機整合,使人力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變政府部門“單兵作戰”爲專業力量與羣衆工作隊伍的“協同作戰”。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作用,強化調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協同性。

(三)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羣衆代表在矛盾糾紛調處中的參與作用,吸收各類社會組織的代表以及在當地德高望重、人緣關係好、善於做羣衆工作、樂於參與基層治理的調解志願者爲工作組骨幹成員,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幹羣結合的強大合力。

二、強化預警,完善分析研判機制

(一)建立排查發現機制。

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預警工作機制。明確信息聯絡員和責任領導,通過羣衆與聯絡員的對接、聯絡員與責任領導的對接,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爲核心,以基層政權組織爲基礎,以調解組織爲龍頭,以基層幹部爲骨幹,以羣衆隊伍爲依託的信息網絡,使信息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角落,各個層面,從而及時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預警各類矛盾糾紛。

二是建立信息動態監控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信息網絡作用,加強對社會面、重點人員、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等矛盾糾紛的排查監控,動態監控矛盾糾紛信息,提升動態掌控和及時有效化解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

  (二)健全矛盾糾紛綜合研判機制。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讓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常態研判工作機制。xx鄉每月一次、下轄各村每週一次定期研判各類矛盾糾紛,全面收集、彙總、梳理各類矛盾糾紛動態信息,準確掌握客觀情況,分析研判趨勢動向,提出有預見性、指導性、實效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意見。

三、強化保障,形成聯動化解格局

(一)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突發性矛盾糾紛,同級調處組織人員要在15分鐘內趕赴現場,開展調處化解等工作,並及時報告相關領導。在調處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員集結迅速到位、問題癥結分析準確、事件動態及時掌握,形成“快速反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聯動調解機制。

一是協調聯動,形成合力。鄉調委會與各村調委會密切配合、協調溝通,聯動發力、共同出擊,集中力量調處各類矛盾糾紛。

二是依法處理,規範調解。堅守依法調解底線,進一步規範調解流程、調解臺賬和調解協議。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不願調解的糾紛,積極引導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空調”行爲。

三是以人爲本、疏導爲主。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於化解工作的全過程,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沉下身子,與羣衆面對面交談,引導羣衆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達訴求,解決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四、壓實責任,嚴格考覈獎懲


       強化“目標責任”意識,實行“一崗雙責”,層層壓實責任,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目標考覈,嚴格考覈獎懲。凡因履職不到位,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後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情況、未能及時開展調處工作從而引發重大羣體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轉刑”重特大命案等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