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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企業一家說了不算

權益保障 閱讀(2.27W)
“工傷認定”,企業一家說了不算
單位員工在平時工作中難免會發生預料不到的、較爲嚴重的傷害事故,即通常所說的工傷事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有些單位的處理往往隨意性很大,將一些事故自定爲非工傷事故,使勞動者在受傷之餘,還要蒙受經濟損失。

  本市制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有了明確的規定,使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不再受到損害。

  案例

  本市某化工廠的職工小郭,今年年初的一天在上班路上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左腿受傷,住院治療20多天。事故發生後,經交通部門鑑定,出租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應按有關規定對小郭進行全額賠償。讓小郭沒有想到的是,單位一再強調車禍發生在企業之外,賠償責任應由肇事司機承擔,對於是否屬於工傷事故選擇了“一拖、二避”的處理方式。

  分析

  根據《辦法》四十四條的規定,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也就是說,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

  但是,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這種相互替代、補充關係,並不意味着在事故工傷性質的確認上也可以不予認定。工傷保險就其本身性質而言,就是實行社會統籌,使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但不能因爲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的相互抵償性,而對意外事故的工傷性質作全盤的否定;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確實分散了賠償責任,使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而由於第三方民事賠償的明確,也進一步減少企業的相關承擔金額,但這並不等同於企業就可以轉換在事件中的角色,逃避它應有的責任。所以,決不能以員工已享受了第三方的民事賠償,而對整個事件的定性有一絲一毫的偏差。

  友情提醒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初次)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4)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5)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6)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工傷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

  ●家庭法律手冊

  工傷事故認定有哪些規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章明確了工傷的範圍:除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和在工作時間前後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收尾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場所內,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法定原因造成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公衆利益的活動時受傷的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之外,由於在上下班途中,本人無違反交通法規行爲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也應當認定爲工傷。

  因此,除了在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外,在上下班路上發生因非本人原因造成的機動車意外事故也被明文羅列在工傷事故內。
  來源:文匯報